財聯社(上海,記者 丁豔 潘婷)訊,為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要求,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持續推進投資管理能力事中事後監管,近日銀保監會印發了《關於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由正文和七項附件構成,其主要包括優化整合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細化和明確保險機構開展債券、股票、股權等各類投資業務、取消投資管理能力備案管理、細化信息披露要求等六項內容。
中國社會科學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對財聯社記者表示,“此《通知》加強採用了信息披露方式來實現防風險的目的,有助於提升保險投資效率、相關的融資效率和降低監管成本。同時,中小保險機構要付出更多的信息披露成本,但綜合成本應當會下降,長期看更是有益的。”
一位中型財險公司投資部負責人認為,“新規對於大型險企影響不大,新流程比原來流程要簡化很多;但對於希望提升投資能力的小保險公司來説,則相比過去便利不少,但新規也增加了保險公司關於投資能力、審計、內控、外審、披露等的明確要求,所以此次新規是一個更加市場化的改革,主要目的在於簡政放權,提高效率。”
新增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
從《通知》內容來看,首先包括優化整合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其要求在現有投資管理能力框架基礎上,合併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同類產品創新能力,將保險資管機構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不動產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合併為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新增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
調整後,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共有信用風險管理能力、股票投資管理能力、股權投資管理能力、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衍生品運用管理能力、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等7類。對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不再設置股權、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
其次,按照“有多大能力幹多大事”的原則,細化和明確保險機構開展債券、股票、股權、不動產、衍生品運用等各類投資業務以及發行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的能力標準和監管要求,引導保險機構全面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
第三、取消投資管理能力備案管理,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將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調整為公司自評估、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相結合,全面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明確要求保險機構開展相關投資管理業務前,須嚴格按要求進行自我評估和信息披露,確保人員資質、制度建設、系統建設等滿足能力標準,保險機構的董事會和合規部門應切實發揮作用。
第四、督促保險機構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明確要求保險機構應當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並及時進行動態自評估,嚴禁不具備投資管理能力而開展相應投資活動,嚴禁在投資管理能力未持續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新增相關投資活動。
第五、細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確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內容、方式,將信息披露細分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項披露三類,嚴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報告程序開展相關投資活動。對於未具備相關投資管理能力的保險機構,其應當在首次開展相關投資業務前對照《通知》標準和要求,充分開展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工作,並應當至少在開展相關投資業務前10日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保險機構出現投資團隊主要人員變動、主要制度流程變更、系統重大故障異常等重大突發事件或投資管理能力不符合能力標準情形的,應當於相關事項發生變動後的10日內將相關情況報告銀保監會,並進行公開披露。重大事項未解決、投資管理能力暫不能符合能力標準的,不得新增相關投資業務。”
第六、強化監督管理。銀保監會將通過非現場監測和現場調查、檢查等方式,對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和評估情況進行持續跟蹤監管。對於違反《通知》相關規定的行為,銀保監會將依法依規對相關機構和主要責任人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嚴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即開展相關投資業務
那麼《通知》印發後,已取得備案的保險機構應當如何開展信息披露工作?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道,“已經取得能力備案的保險機構,可以繼續開展相應的投資管理業務,同時要求其按《通知》規定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開展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工作。已備案的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情況應當在最近一次(即2021年1月)的半年度披露中予以披露。逾期未披露,不得新增相關投資活動。”
同時其指出,“由於《通知》將原有的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和不動產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整合為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對於此前已獲得基礎設施或不動產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在完成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首次披露或最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繼續發行債權投資計劃產品,但產品投向僅限於原有備案能力允許的範圍。《通知》發佈前已發行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的,在完成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首次披露或最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繼續開展相關業務。”
銀保監會方面強調,《通知》印發後其將將通過壓實機構責任、加強監管檢查、發揮監督合力等方式着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通知》明確要求保險機構董事會履行審計職責的專業委員會應當至少每年就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情況進行審核,嚴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報告程序開展相關投資業務,嚴禁不具備投資管理能力而開展相應投資業務,嚴禁在投資管理能力未持續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新增相關投資。
同時,銀保監會將按照從嚴檢查、從嚴處理、處罰公開的原則,加大非現場監測和現場調查、檢查力度,對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和自評估情況進行持續跟蹤監管,對於違規機構和主要責任人員依法依規從嚴處罰。
銀保監會方面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堅持市場化改革和從嚴監管的導向,及時動態調整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和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並按照從嚴檢查、從嚴處理、處罰公開的原則,持續強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事中事後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