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7日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近日發佈關於對深圳開立生物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劉映芳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81號)。2020年2月15日,劉映芳通過深圳開立生物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立醫療”,300633.SZ)披露,擬在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9月8日期間,以大宗交易(優先)、集中競價等方式減持開立醫療股份不超過200萬股。5月12日,劉映芳通過開立醫療披露的《關於部分股東減持計劃實施完畢的公告》顯示,劉映芳在2020年3月9日至5月11日期間,以集中競價方式實際減持數量為202.29萬股,超出計劃減持數量2.29萬股,超出部分佔開立醫療總股本的比例為0.0057%,涉及金額約為74.93萬元。
劉映芳作為開立醫療董事,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以及《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請劉映芳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2002年9月27日,開立醫療前身深圳市開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2014年12月31日,深圳市開立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為深圳開立生物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映芳2014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28日擔任開立醫療公司董事,截至2020年3月31日,劉映芳持有開立醫療2.13%股份,為第七大股東。
2020年2月15日,開立醫療公告稱,持有本公司股份952.29萬股(佔公司總股本比例2.35%)的股東劉映芳,擬在本減持計劃披露15個交易日後的六個月內(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9月8日,法律法規規定不能進行減持的時間除外)以大宗交易(優先)、集中競價等方式減持公司股份不超過20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比例0.49%)。
2020年5月12日,開立醫療公告稱,劉映芳以集中競價方式實際減持數量為202.29萬股,佔現總股本0.50%。減持完成後,劉映芳持有開立醫療750萬股,持股比例為1.85%。
公告顯示,根據2020年2月15日披露的《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的預披露公告》,在減持期間內,股東劉映芳計劃以大宗交易(優先)、集中競價等方式減持公司股份不超過200萬股,但實際最終減持數量為202.29萬股,超出計劃減持數量2.29萬股,超出部分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0.0057%,涉及金額約為74.93萬元。本次超比例減持系公司股東劉映芳女士因年事較高、計算存在失誤所致,當事人已深刻認識到本次超比例減持的嚴重性,對本次超比例減持操作給公司和市場帶來的不良影響,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當事人今後將加強對相關法規和制度的學習,公司也將建議當事人今後通過他人或第三方代管的方式進行股票交易,以避免此類錯誤再次發生。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減持計劃,在本所備案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方式、減持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信息。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前款規定的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發生高送轉、併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同步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説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的關聯性。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深圳開立生物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劉映芳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81號
劉映芳:
2020年2月15日,你通過深圳開立生物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立醫療”)披露,擬在 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9月8日期間,以大宗交易(優先)、集中競價等方式減持開立醫療股份不超過2000000股。5月12日,你通過開立醫療披露的《關於部分股東減持計劃實施完畢的公告》顯示,你在2020年3月9日至5月11日期間,以集中競價方式實際減持數量為2022944股,超出計劃減持數量22944股,超出部分佔開立醫療總股本的比例為0.0057%,涉及金額約為74.93萬元。
你作為開立醫療董事,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以及《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請你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誠實守信,規範股票買賣行為。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