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9日訊 日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發佈的股轉系統公監函(2021〕027號)顯示,經查明,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尊生物”,834983)有以下違規事實:
2019年5月至9月,黑尊生物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近親屬控制的企業吉林市福道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擔保,擔保金額共計2億元(199954366)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98.81%。上述對外擔保發生時未事先履行審議程序並披露,公司於2020年10月補充審議並披露。
2020年3月20日,黑尊生物收到與吉林國金商貿有限公司訴訟案件的應訴通知書,2020年9月27日,黑尊生物收到同案民事判決書,涉訴金額5362.63萬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26.48%。黑尊生物未及時披露相關訴訟情況,於2020年10月14日補充披露了涉訴公告。
2020年9月25日,黑尊生物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程福文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司未及時披露以上情況,於2020年10月14日補充披露。
黑尊生物違規提供對外擔保的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未及時披露對外擔保情況,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17年12月22日發佈)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佈)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違規。黑尊生物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未及時披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董事長程福文、董事會秘書毛翠華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第五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決定對黑尊生物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對程福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毛翠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黑尊生物成立於2009年6月3日,註冊資本9812.72萬人民幣,程福文為大股東、實控人,持股比例45.86%。公司於2015年12月14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公司於2020年10月14日發佈的《涉及訴訟公告(補發)》顯示,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3日間,原告吉林國金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金公司”)與被告吉林市福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道公司”)陸續簽訂 11 份《採購合同》,約定需方被告向供方被告採購乙醇。2019年4月19日,國金公司與程福文簽訂最高額質押合同,約定出質人程福文以其持有的九天公司3500萬股股權向質權人國金公司出質,擔保國金公司與福道公司、九天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間簽訂的化工產品貿易合同及相關協議的全部債權及相應費用,被擔保債權最高金額為2.04億元。同日,程福文與國金公司辦理了股權出質登記。2019年4月22日,國金公司與程福文簽訂最高額質押合同,約定出質人程福文以其持有的九天公司1000萬股股權向質權人國金公司出質,擔保國金公司與福道公司、九天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間簽訂的化工產品貿易合同及相關協議的全部債權及相應費用,被擔保債權最高金額為2.04億元。國金公司依約向福道公司支付了貨款總計5362.63萬元,福道公司未能向國金公司交付乙醇。福道公司構成違約,因此,原告國金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同日發佈的《關於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公告(補發)》顯示,被告東寧黑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吉林吉化華強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288.48萬元、違約金26.80萬元,共計315.28萬元,於2019年10月1日前一次付清;如被告未如期全部履行給付義務,則向原告吉林吉化華強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違約金數額為53.60萬元。被告程福文對上述第一款之規定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20年9月27日,東寧黑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申請執行人已達成執行和解,東寧黑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償還申請執行人工程款288.48萬元、違約金53.60萬、訴訟費1.74萬元。已分期償還給申請執行人欠款220萬元。2020年9月2 日已如約償還申請執行人欠款 40萬元。剩餘83.81萬元將於2020年11月30日前償還結束。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掛牌公司提供擔保的,應當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按照擔保金額連續12個月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擔保;
(五)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17年12月22日發佈)第三十二條規定:掛牌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收購與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對子公司投資等)、對外提供借款、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的標準,將上述事項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並按本細則相關規定披露。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17年12月22日發佈)第三十八條規定:除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掛牌公司依據公司章程履行相應審議程序並披露;公司章程未規定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佈)第三十五條規定:掛牌公司發生以下交易,達到披露標準的,應當及時披露:
(一)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二)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對子公司投資等);
(三)提供擔保;
(四)提供財務資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六) 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託經營、受託經營等);
(七)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八)債權或者債務重組;
(九)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十)簽訂許可協議;
(十一)放棄權利;
(十二)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購買或者出售資產,不包括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以及出售產品或者商品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交易行為。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佈)第三十九條規定:掛牌公司與其合併報表範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交易,除另有規定或者損害股東合法權益外,免於按照本節規定披露。
掛牌公司提供擔保的,應當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並及時披露董事會決議公告和相關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掛牌公司應當及時披露下列重大訴訟、仲裁:
(一)涉案金額超過200萬元,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10%以上;
(二)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生或董事會決議之日起及時披露:
(一)變更公司名稱、證券簡稱、公司章程、註冊資本、註冊地址、主要辦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發生變更的,還應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三)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或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
(四)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佔用公司資金;
(五)掛牌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讓其所持掛牌公司股份;
(七)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
(八)掛牌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九)訂立重要合同、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
(十)掛牌公司提供擔保,被擔保人於債務到期後15個交易日內未履行償債義務,或者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或其他嚴重影響其償債能力的情形;
(十一)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十二)掛牌公司發生重大債務;
(十三)掛牌公司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要求的除外),變更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十五)掛牌公司取得或喪失重要生產資質、許可、特許經營權,或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行業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十六)掛牌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調查,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追究刑事責任,受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或者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
(十七)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調查、採取留置、強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責任,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員等監管措施,受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虛假記載或者未按規定披露,被有關機構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掛牌公司發生違規對外擔保,或者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佔用的,應當披露相關事項的整改進度情況。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規定: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第五條規定: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破產管理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業務規則,誠實守信,自覺接受全國股轉公司的自律管理。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規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對本業務規則1.4條規定的監管對象採取下列自律監管措施:
(一)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説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
(六)責令改正;
(七)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八)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證券賬户交易;
(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監管對象應當積極配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回答問詢,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提交説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以下為原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股轉系統公監函〔2021〕027號
關於對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黑尊生物),住所地:蛟河市黃松甸鎮工貿小區。
程福文,男,1972年3月出生,黑尊生物董事長。
毛翠華,女,1977年7月出生,黑尊生物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黑尊生物有以下違規事實:
2019年5月至9月,黑尊生物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近親屬控制的企業吉林市福道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擔保,擔保金額共計199,954,366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98.81%。上述對外擔保發生時未事先履行審議程序並披露,公司於2020年10月補充審議並披露。
2020年3月20日,黑尊生物收到與吉林國金商貿有限公司訴訟案件的應訴通知書,2020年9月27日,黑尊生物收到同案民事判決書,涉訴金額53,626,308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26.48%。黑尊生物未及時披露相關訴訟情況,於2020年10月14日補充披露了涉訴公告。
2020年9月25日,黑尊生物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程福文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司未及時披露以上情況,於2020年10月14日補充披露。
黑尊生物違規提供對外擔保的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以下簡稱《公司治理規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未及時披露對外擔保情況,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17年12月22日發佈)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佈,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違規。黑尊生物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未及時披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董事長程福文、董事會秘書毛翠華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和《公司治理規則》第五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我司做出如下決定:
對黑尊生物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程福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毛翠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完整、準確、及時;規範公司治理、誠實守信、規範運作。特此告誡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並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我司將進一步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對於上述懲戒,我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掛牌公司應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相應信息。
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