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退出後能否行使知情權? | 股東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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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退股 VS 知情權

 

公司法規定了股東的知情權。如果股東已經退出了公司,其是否還有權要求查閲或複製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呢?

 

目 錄

 

一、股東退出後行使知情權案例再現

二、律師之案例解讀及建議

 

一、股東退出後行使知情權案例再現


1. 2012年10月,某匯公司因簽訂《投資入股協議書》認購持有某某銀行5500萬股股份,取得股東地位。

2. 2014年7月,因改革重組,某匯公司持有的某某銀行股份折股為中某銀行股份6435萬餘股。2014年12月,中某銀行成立。

3. 2015年4月的中某銀行2014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將2014年末可分配利潤50132930.25元進行現金分紅。2016年2月,某匯公司收到中某銀行支付分紅534283.59元。

4. 2015年2月10日,某匯公司將其在中某銀行的股份轉讓給某省某某高速投資有限公司,約定某匯公司在中某銀行股權的相應收益計算至2014年12月31日。

5. 中某銀行上市時公開發布的財務資料中顯示的中某銀行2014年度淨利潤比其《2014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中顯示的淨利潤高出一億多元。某匯公司遂主張其獲得的收益與中某銀行的盈利嚴重不符,中某銀行取得鉅額淨利潤不向股東分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查閲、複製持股期間相應的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會計賬簿等特定文件材料;補足分紅差額及其他收益3000萬元及利息。

6. 該案經過了四次審理,二審法院為某某高院。第一次一審,裁定駁回某匯公司的起訴。二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第二次一審,判決中某銀行提供某匯公司持股期間的某某銀行和中某銀行的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等供某匯公司查閲、複製;中某銀行提供某匯公司持股期間的某某銀行和中某銀行的會計賬簿供某匯公司查閲。二審改判駁回某匯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律師之案例解讀及建議

 

本案涉及股東退出後,對其股東身份存續期間的公司相關情況是否享有知情權之法律問題。


1.股東退出後仍享有相應知情權

知情權是股東的一項重要權利,是股東行使其他權利的基礎,尤其對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具有重要意義。股東持股期間,法律明確規定其享有知情權,但股東退出後,是否還享有知情權呢?

對此,我國公司法未作出明確規定,實務中也有不同認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七條第二款明確了原股東的知情權的訴權問題。因此,股東退出後,仍享有知情權。


2.退出後的股東知情權受到限制

(1)退出股東須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2020修正)第二款規定,股東退出後主張對原公司行使知情權,原則上應當駁回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除外。根據前述司法解釋規定,退出股東應初步舉證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法院才能進行實體審理,作出是否支持原股東訴請的判決。

(2)原股東行使知情權的方式限於查閲、複審相關資料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股東可股東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及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權利。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2020修正)第二款之規定,退出股東僅可請求依法查閲或者複製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可見,退出股東知情權行使受到了較大限制。

(3)原股東知情權的行使期間僅為其持股期間

退出公司的股東基於股權轉讓或者股份回購等原因而不再具有股東身份。雖然喪失了股東身份,其救濟權不必然喪失,如仍享有知情權。但需要證明其要求行使知情權的合理性,且其知情權的行使期間僅為其持股期間。這樣,可避免退出股東行使知情權不當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活動。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閲,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説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

第九十七條 股東有權查閲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2020修正)

第七條 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請求查閲或者複製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證據證明前款規定的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閲或者複製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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