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要聞
上交所就推動上市公司質量制定新一輪三年行動計劃
12月2日,上交所制定新一輪《推動提高滬市上市公司質量三年行動計劃》和《中央企業綜合服務三年行動計劃》。內容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層面,突出強化激發治理的內生動力。上市公司層面,突出支持提升科技創新能力。自律監管層面,突出堅守監管主責主業。制度保障層面,突出不斷提升規則質量。科創板建設層面,突出保持科創硬科技成色。生態建設層面,突出通過深化開門辦監管推動增強合力。
深交所:積極發揮資本市場樞紐作用,引導社會資本向海洋產業聚集
11月24日至28日,深交所與自然資源部聯合舉辦的“海洋中小企業和科技成果投融資路演周活動”順利結束。本次活動旨在助力推動涉海生產要素集聚流通,促進科技、資本與海洋產業深度融合,服務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下一步,深交所將按照中國證監會部署要求,緊密結合粵港澳大灣區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和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建設要求,持續深化與自然資源部合作,積極發揮資本市場樞紐作用,引導社會資本向海洋產業聚集,服務海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動海洋科技向創新引領型轉變,助力海洋新興產業健康發展。
監管動態
上市公司
ST宏達(002211.SZ):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12月4日,ST宏達公告,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經查明,宏達新材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未按照規定披露實際控制人;2019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虛增收入、利潤;2020年年報未計提商譽減值,虛增利潤。證監會擬決定:責令宏達新材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0萬元罰款;對實控人隋田力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長楊鑫給予警告,並處以200萬元罰款;對時任財務總監樂美彧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
浩歐博(688656.SH):因涉嫌信披違法違規 證監會對公司和董事長等立案調查
11月28日,浩歐博公告,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長、總經理JOHNLI、實際控制人之一陳濤分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JOHNLI、陳濤立案調查。經公司自查,立案相關內容主要涉及實際控制人之一陳濤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目前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業務及財務狀況正常。
杭州高新(300478.SZ):兩名董事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11月28日,杭州高新公告,公司董事葉峯、董事周建華於近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因葉峯涉嫌持股變動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限制期轉讓等,周建華涉嫌短線交易,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兩位董事進行立案調查。
跨境通(002640.SZ):原董事長、總經理因涉嫌職務侵佔被立案調查
12月2日,跨境通公告,近日從公安機關獲悉,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徐佳東(2021年5月卸任)因涉嫌職務侵佔已由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分局立案偵查。在其卸任後,公司發現其在職期間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行為,目前已經公安機關偵查查實,具體金額及涉案人員尚待有關部門的最終確認。目前,公司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正常,公司董事會將全力配合有關部門對上述案件的審查工作,盡最大努力追回公司損失,目前對公司的影響暫不確定。
路通視信(300555.SZ):公司及實控人涉嫌信披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證券公司
華融證券:原董事長祝獻忠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11月29日,經查,2013年至2018年祝獻忠任華融證券(現更名為國新證券)董事長期間,公司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一是公司治理弱化,存在股東大會、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運行不規範、公司被控股股東管控較多、董事長與經營層職責混同等問題。二是內部控制存在缺陷,存在缺少董監高薪酬管理制度、部分專業委員會職責授權不明確,履職不充分等問題。三是風險管理有效性不足,存在經營理念激進,部分業務擴張快速、無法對資管等業務進行有效風險控制等問題。
上述問題是公司後期出現系列流動性問題的重要根源,後果嚴重。祝獻忠作為公司時任主要領導、董事會負責人,負有責任,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對其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中金公司(601995.SH):因產品未按期完成整改等問題,被責令改正
11月29日,北京證監局發佈公告,經查,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中金前海(深圳)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與中金前海(深圳)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管理的15只產品未按期完成整改,相關產品涉及底層項目較多,且產品間存在嵌套投資、交叉投資底層項目的複雜情況。此外,2022年9月16日,,中金公司一客户發起一筆25億元的“逆回購”交易,金額超過客户賬户當日可用資金,中金公司系統未能識別並攔截該筆交易,交易部分成交,該客户賬户出現透支。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決定對中金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國新證券:總經理缺位22個月,收警示函
11月30日,北京證監局發佈關於對國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1年1月15日,國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離職,由董事長代為履行總經理職務,3月29日,董事長不再代為履行總經理職務。截至目前,國新證券總經理缺位時間已超22個月,尚未聘任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總經理,不符合《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金元證券:某營業部負責人在營利性機構兼職,被出具警示函
12月5日,浙江證監局發佈公告稱,金元證券瑞安安陽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葉羽在任職期間,存在在公司參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營利性機構兼職的行為。金元證券在知悉葉羽有關兼職行為後,未按規定向浙江證監局報告,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合規管理不到位。
宏信證券:因債券承銷業務內控不完善被出具警示函
11月29日,四川證監局發佈公告稱,宏信證券存在債券承銷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個別項目盡職調查、風險揭示不充分;受託管理責任履行不到位,個別項目主營業務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核查不足等問題。
基金/投資公司
山西龍翔:個別機構投資者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低於100萬元,被責令改正
12月1日,山西證監局發佈公告表示,經查,山西龍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個別機構投資者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低於100萬元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飛利登:因三項問題,被責令改正
11月28日,福建證監局網站披露關於對福州市飛利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公司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的2021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未能真實反映公司財務情況。
二、公司在銷售產品過程中未要求部分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未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
三、公司自行銷售飛利登價值成長八號私募投資基金、飛利登價值成長十七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飛利登組合策略二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3只私募基金,未能基於部分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
瑞銀方達:因公司股東及員工情況與基金業協會登記信息不一致等問題,收警示函
11月29日,四川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成都瑞銀方達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司管理的2只私募基金產品未按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
二、公司股東及員工情況與基金業協會登記信息不一致。
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蜂巢股權投資:拒絕接受現場檢查,被責令改正
12月2日,大連證監局發佈《關於對蜂巢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大連)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近日, 大連證監局向公司下達了現場檢查通知書,並派員到公司現場實施檢查,但是你公司拒絕接受大連證監局現場檢查。
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招商銀行廈門分行:因六項違規,被責令改正
11月28日,廈門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 廈門證監局發現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部分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參與基金銷售。
三、未每半年對基金銷售業務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並形成自查報告。
四、適當性管理不到位,部分投資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五、評估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時,未考慮投資者收入來源因素。
六、未按要求報備反洗錢工作相關材料。
建設銀行廈門市分行:因四項違規,被責令改正
11月28日,廈門證監局發佈《關於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 廈門證監局發現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評估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時,未考慮投資者收入來源、債務等因素。
三、適當性管理不到位,個別投資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四、未按要求報備反洗錢工作相關材料。
興業銀行廈門分行: 因五項違規,被責令改正
11月28日,廈門證監局發佈《關於對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 廈門證監局發現興業銀行廈門分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部分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參與基金銷售。
三、未每半年對基金銷售業務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並形成自查報告。
四、適當性管理不到位,部分投資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五、未按要求報備反洗錢工作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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