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19歲少女835萬期貨爆倉!手續費達232萬元,期貨公司被判部分賠償

由 士振文 發佈於 財經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一則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因營業部工作人員的“獲利保證”,弘業期貨在一場官司中被判鉅額賠償。

根據法院公佈的信息,原告焦某某最終遭受投資損失835.05萬元,而弘業期貨公司則因期貨經紀行為收取手續費232.34萬元。法院根據弘業期貨公司和焦某某的過錯情況,結合弘業期貨公司收取手續費的情況,酌定弘業期貨公司向焦某某賠償其投資損失的20%,即人民幣167.01萬元。

投資者:弘業期貨擅自高頻買賣

致使資金全部虧損

根據焦某某的描述,弘業期貨公司工作人員於2007年初,向時年19歲的她反覆多次推銷弘業期貨公司的存款類理財產品,告知焦某某,只要在弘業期貨公司處開立期貨投資賬户,並將其款項存入弘業期貨公司賬户,即可獲得年息12%以上收益,並保證焦某某存款本金安全。

雙方約定,關於期貨類交易,弘業期貨公司必須按照焦某某指令為焦某某進行期貨交易,弘業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賬户。焦某某依弘業期貨公司要求將部分款項以保證金形式存入該賬户,焦某某以支票形式將另一部分款項交於弘業期貨公司營業網點,弘業期貨公司向焦某某出具資金存款憑條,兩部分款項共計8352495元,由弘業期貨公司進行管理。

隨後,弘業期貨公司並未依約行事,而是將焦某某款項挪作他用,在未經焦某某授權的情況下,擅自進行高頻期貨買賣,並將焦某某賬户上的委託理財資金轉移到自己賬户上進行違規交易,致使焦某某的理財存款資金全部虧損。

因弘業期貨公司向焦某某承諾有收益,私自進行期貨交易,向焦某某提供虛假結算單,將焦某某的資金挪作他用,故焦某某要求弘業期貨公司就該損失進行賠償。

弘業期貨:損失系因期貨交易產生

作為《期貨經紀合同》期貨公司方簽字代表以及後期糾紛處理時涉案營業部負責人的劉某某述稱,焦某某與弘業期貨公司之間成立期貨經紀關係,焦某某要求劉某某承擔投資風險沒有事實依據。

焦某某及其家庭成員作為金融投資者,有一定的辨識能力和經驗,應當自行承擔投資虧損。

焦某某提交的欠條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焦某某家屬帶人到弘業期貨公司找到劉某某,脅迫劉某某查詢期貨賬户金額信息,脅迫劉某某根據其口述內容寫下欠條和還款計劃,否則焦某某將上告證監會等部門,且不允許劉某某離開辦公室。

焦某某起訴主張的事實沒有證據證明,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劉某某沒有向焦某某承諾收益、違規操作,也沒有接受焦某某的全權委託,不應當承擔責任。

弘業期貨公司辯稱,焦某某損失系因期貨交易產生,與弘業期貨公司不存在因果關係。根據焦某某、弘業期貨公司提交的《期貨經紀合同》及附件、存款資金憑條、交易結算單、交易所出具的交易記錄、期貨監控中心調取的交易記錄、焦某某銀行賬户流水等證據能夠證明焦某某資金系進入其期貨保證金賬户,用於期貨交易,且最終因期貨交易產生損失。

弘業期貨公司不存在過錯,與焦某某的損失不存在因果關係。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裁判觀點認為,在焦某某未主張過錯問題的情況下,法院不需要審查,法院應關注焦某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對風險的知悉和確認情況,弘業期貨公司員工,甚至是弘業期貨公司負責人的過錯行為,並不必然被認定為弘業期貨公司的管理過錯。

重審責任認定:

弘業期貨判賠20%投資損失

其實早在2018年10月,該案件原審認為證據不足,判決期貨公司無責任,並駁回焦某某全部訴訟請求。

焦某某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12月,原審判決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併發回原法院重審。

法院審理認定:

焦某某主張其與弘業期貨公司之間存在委託理財關係,法院認為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採信。

弘業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存在向客户作獲利保證的期貨交易違規行為。不過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弘業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存在代客理財、接受全權委託、混碼交易、挪用客户保證金等違法違規行為。

弘業期貨公司對其工作人員作出獲利保證的行為並不知情,公司工作人員向焦某某作獲利保證的行為並非職務行為。

弘業期貨公司因未能充分履行其對工作人員特別是營業部負責人的選任和監督管理職責,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焦某某的投資損失,對此存在一定過錯,應向焦某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焦某某在弘業期貨公司通過《客户須知》明確提示禁止獲利保證並要求其聲明未獲得此類保證的情況下,仍盲目相信工作人員作出的獲利保證,向弘業期貨公司作出虛假聲明,且在期貨交易期間未對弘業期貨公司發佈的交易結算結果提出異議,故焦某某對其投資損失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

最終法院一審根據弘業期貨公司和焦某某的過錯情況,結合弘業期貨公司收取手續費的情況,酌定弘業期貨公司向焦某某賠償其投資損失的20%,即167.0092萬元。對於焦某某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對其餘部分予以駁回。

不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書載明,焦某某在本案此前的一審審理期間不及時提供相關證據,二審審理中,其才提交大量證據證明其上訴事實和理由,人為地延長了本案的審理時間,造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因此,發回重審後,無論審理結果如何,全部案件受理費均由焦某某承擔。

來源:中國基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