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勝華收監管工作函 45億定增預案遭2董事1監事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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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1日訊 昨日,上交所對石大勝華(603026.SH)下發監管工作函,處理事由為“公司披露2022年度非公發預案,2董事1監事反對,發出工作函”,涉及對象為上市公司。

7月14日晚間,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第七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決議公告》、《第七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公告》等多份公告。

公告顯示,《關於公司符合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條件的議案》《關於公司2022年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方案的議案》等議案獲通過。但在議案表決過程中,2名董事、1名監事對公司2022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投反對票。

董事張金樓、陳偉和監事於相金投反對票的原因有3點:1、募投項目的可行性論證不足,可能對公司業務發展產生不利影響。本次非公開發行的募投項目、特別是電解液相關2個募投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存在欠缺,公司短時間內同時開展全部7個募投項目的運營能力和承載能力不足,需要進一步論證;關於募投項目內部收益率、投資回收期、總建設工期、各項目所需募集資金金額等重要信息存在多處矛盾,測算準確性欠缺,且相關數據與此前上市公司已披露信息之間存在多處較大差異。

2、募投項目的選擇具有極大的隨意性,可能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資者的利益。本次非公開發行涉及的7個募投項目當中,年產3萬噸硅基負極材料項目尚未取得發改部門審批備案;4個募投項目未取得用地報批手續;全部7個募投項目均未取得環保、安全、節能等相關批覆文件。一方面,這與非公開發行的募投項目應當符合的條件存在差異;另一方面,募投項目過於前期導致後續能否順利開展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3、募投項目實施主體的選擇,可能損害上市公司以及其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募投項目之一“年產3萬噸硅基負極材料項目”實施主體為非全資控股子公司勝華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其中石大勝華持股90%,東營盈嘉合壹產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盈嘉合壹”,穿透後為3名公司員工設立的持股平台)持股10%。上市公司通過非全資控股子公司勝華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實施募投項目,而盈嘉合壹作為該公司股東不進行同比例增資或提供貸款的情況下,將損害上市公司以及其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

公司《2022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顯示,石大勝華本次非公開發行的A股股票全部採取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方式,發行對象為不超過35名的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本次非公開發行前公司總股本的30%,即不超過60,804,000股,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450,000.00萬元(含本數),在扣除相關發行費用後的募集資金淨額將用於8個項目:年產30萬噸電解液項目(東營)、年產20萬噸電解液項目(武漢)、22萬噸/年鋰電材料生產研發一體化項目、年產10萬噸液態鋰鹽項目、年產1.1萬噸添加劑項目、年產5萬噸濕電子化學品項目、年產3萬噸硅基負極材料項目、補充流動資金。

石大勝華收監管工作函 45億定增預案遭2董事1監事反對

本次非公開發行的最終發行價格將在公司取得中國證監會關於本次發行的核準文件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監管部門的要求,根據市場詢價的情況,由公司董事會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與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截至預案出具日,本次發行尚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最終是否存在因關聯方認購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構成關聯交易的情形,將在發行結束後公告的發行情況報告書中披露。

截至預案出具日,公司股份總數為202,680,000股。公司股權較為分散,且未見股東之間存在未經披露的一致行動關係,公司目前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以及可以實際支配公司表決權超過30%的股東;現有單一股東目前不能通過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此外,公司現有單一股東目前依其可實際支配的公司股份表決權不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公司亦不存在管理層控制、多個股東共同控制或管理層和股東共同控制的情況。因此,公司不存在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本次非公開發行數量不超過本次非公開發行前公司總股本的30%,本次發行後,公司仍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以及可以實際支配公司表決權超過30%的股東。因此,本次非公開發行不會導致公司的控制情況發生變化。

石大勝華表示,募投項目圍繞公司主營業務展開,是公司現有產品的拓展和延伸,符合公司“聚焦新能源、新材料業務”的發展戰略。本次非公開發行是公司既定發展戰略的具體實施,有利於進一步鞏固公司主業優勢,擴大行業影響力,提升公司整體盈利能力,實現長遠發展,維護股東的長遠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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