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對信託消金出手 嚴控外包風險

監管對信託消金出手  嚴控外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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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的助貸模式或不再能夠完全繼續下去,需要信託公司進行自身開展消費金融業務的能力建設,而這一點對於信託公司而言可能是一個比較大的轉變。”

9月8日,北京銀保監局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託公司個人信託貸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

受訪者認為,對於業務前期的調查、中期的審批還是後期的催收等方面,《通知》都給出了比較具體的監管意見。如果信託公司還想要從事消費金融業務,就必須要去做一些精細化管理。

這份《通知》將對轄區內信託公司開展消費金融業務產生多大影響?助貸模式還能行得通嗎?

多環節存薄弱之處

《通知》顯示,北京銀保監局明確了信託公司以貸款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屬於《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特許經營範圍,信託公司應參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審慎開展個人信託貸款業務。

北京銀保監局指出,在監管工作中發現,相關業務在調查、審批、協議簽訂、放款、收費、催收等多個環節仍普遍存在薄弱之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不足,對轄內金融機構聲譽產生較大負面影響。

對此,北京銀保監局在貸款人義務、改進業務模式、規範合作機構管理、嚴控外包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四個方面對轄區內信託公司做出了要求。

具體來看,《通知》中要求,信託公司開展個人信託貸款業務,應獨立審批貸款,獨立自主進行貸款決策。信託公司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或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

同時,《信託合同》中不得作出免除信託公司作為貸款人的義務和職責的相關約定,比如由委託人或由委託人指定的第三方承擔實質盡職調查、貸款審核、貸後管理等職責;受託人無需進行盡職調查和貸後管理,僅對部分環節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核等。

業務模式方面,信託公司應參照執行《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重新梳理個人信託貸款業務管理機制和流程,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改進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主要包括:建立以貸款用途真實性為核心的貸前調查制度;嚴格規範利息收取;合同簽訂過程實施“雙錄”管理;建立貸款支付管理制度。

“信託公司通過線上渠道發放的具有小額、短期、分散、低風險特徵的個人信用貸款除外,但應參照互聯網貸款管理相關規定製定本公司的實施細則。”北京銀保監局指出。

信託消金業務爭議多

記者採訪瞭解到,一直以來,信託消費金融業務中爭議較多的是在於處理與合作機構、金融消費者之間的關係。一部分信託公司選擇直接和金融消費者“打交道”,也有一部分信託公司選擇在客户篩選、催收以及抵押物處置方面“放權”三方機構。前者對信託公司來説是一項不小的挑戰,而後者則會讓信託公司在無形之中有面臨較大聲譽風險的可能。

事實上,今年以來,多有信託公司在第三方平台收到金融消費者投訴的情況出現,涉及暴力催收、貸款利息標準等問題,投訴對象均指向發放貸款的信託公司。

近期,更是有延期還息的金融消費者以信託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抵押房產變賣的原由將信託公司告上法庭。記者注意到,儘管該案在法院移送公安機關後,經審查未予立案,但還是引起了“軒然大波”,更讓涉案信託公司陷入涉嫌“套路貸”的質疑。

“儘管一部分法律風險是信託公司合作機構的違法違規產生的,大多不會導致信託公司直接承擔法律責任,但也會影響消費金融信託業務的穩定開展。”有信託業觀察人士告訴記者。

不過,北京銀保監局的這紙《通知》正讓一切向着明晰化發展。

合作機構管理方面,《通知》中要求,信託公司應建立合作機構准入、評估和退出機制。具體來看,應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清晰界定合作業務事項範圍、爭端解決機制及違約責任。信託公司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

借款人方面,在《通知》中,北京銀保監局對轄區內信託公司的最新要求是應建立並執行貸款面談制度。面談過程中應對借款人身份、借款意願、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要素的真實性進行核實,與借款人提供的貸款資料進行匹配核對。此外,借款人以房屋作為抵押申請個人貸款的,與借款人的面談應由信託公司工作人員完成,不得委託給第三方機構。

需進一步精細化管理

“無論是業務前期的調查、中期的審批還是後期的催收等各方面,《通知》都給出了比較具體的監管意見。如果信託公司後續還想要從事消費金融業務,就必須要去做一些精細化管理。”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黃大智對記者表示。

對於信託公司消費金融業務進一步精細化的必要性,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強調,內控方面,信託公司應當樹立合規意識,加強內功修煉,尤其是貸前、中、後的風控措施,不能將核心風控環節的命脈交給外部第三方機構去把控;外部溝通方面,信託公司應當樹立起良好的客户服務意識,積極傾聽金融消費者的反饋,加強客户溝通與權益保護工作。

那麼,在這樣一個精細化的模式下,信託公司以往在消金業務中的助貸模式還行得通嗎?

在黃大智看來,單純的助貸模式或不再能夠完全繼續下去,需要信託公司進行自身開展消費金融業務的能力建設,而這一點對於信託公司而言可能是一個比較大的轉變。

“具體來看,北京銀保監局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業務的具體要求包括了貸款真實性、合理性和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以及貸款的面談制度。而如果要做到這幾點,就必須要建立自己的一個開展消金業務的組織架構。”黃大智補充道。

不過,蘇筱芮認為,助貸模式或依然成立,但需要依照規定在獲客、貸後催收等層面為信託機構提供助力,不能在核心風控環節“越俎代庖”。

記者注意到,7月出台的互聯網貸款新規對金融機構、助貸機構等產生深遠影響。從貸前到貸後,從放貸機構資質到合作方資質,對各參與方、各流程都作出了詳實規定。

“從這個層面來講,北京銀保監局的指示與互聯網貸款新規所體現的精神一脈相承。”蘇筱芮補充稱,但由於資金方機構參與的個人貸款既包括線上渠道,又包括線下渠道,因此此次指示又涵蓋了超越互聯網貸款的部分內容,例如建立貸款面談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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