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遭遇買方欠款 法院判決保險賠付

重慶某貿易公司在向巴西出口通訊配件時,遭遇巴西買家拖欠支付貨款。該公司隨即向承保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重慶營業管理部提出理賠。理賠過程中雙方就保險合同條款發生爭議,訴至法院。日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該案二審宣判,中信保重慶營業管理部被判賠付保險賠償金七萬餘美元。

多年來,重慶某貿易公司一直向巴西買方出口網線、電腦連接線、同軸電纜、網絡通訊配件等商品,雙方採用滾動發貨付款方式進行交易。2015年3月至5月間,該公司向巴西買方分多筆發出合計近50萬美元的貨物。發貨期間,公司卻接到巴西買方的郵件,告知買方因經營困難,暫時無力支付貨款。郵件中,買方還承諾,將盡最大努力支付貨款,希望能與中國賣方達成和解。貨物已發,買方卻身在地球另一邊的巴西,賣方如何維權?

情急之下,重慶某貿易公司想起公司於2011年就與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重慶營業管理部簽訂《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綜合保險單》,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綜合保險,並按期繳納保費。該公司遂依合同約定向中信保重慶營管部發出《可能損失通知書》,表明買方拖欠貨款,公司將積極追討,如買方仍然拒付貨款,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追討等。後巴西買方變賣資產,支付了大部分貨款,但仍有部分貨款未支付。重慶某貿易公司遂向中信保重慶營管部提出理賠申請。但保險公司以重慶某貿易公司具有“知險後出運”情形等故拒絕賠付。重慶某貿易公司遂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中信保重慶營業管理部及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73272.48美元。法院一審支持了原告訴求,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信保重慶營管部主張重慶某貿易公司“知險後出運”而免責,該條款系《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綜合保險條款》中的《投保人聲明》部分約定的內容,僅在2011年簽署時進行提示。以後每年雙方僅僅是簽署《續轉批單》或者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續轉保險單明細表》等較為簡化的保險單形式,其中並沒有《投保人聲明》。即中信保重慶營管部未舉證證明對免責條款在每次簽訂時盡到了提示説明義務。且在本案保險期間,重慶某貿易公司多次向巴西買方出口貨物,雙方之間存在持續性合同關係,爭議發生後巴西買方也一直在積極想辦法履行付款義務。在無證據顯示巴西買方的資力及信用狀況惡化的情況下,重慶某貿易公司並不當然有權以巴西買方欠付貨款為由而拒絕繼續供貨。因此,重慶某貿易公司不構成“知險後出運”。

據此,重慶一中院於近日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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