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萬喚始出來,11月23日,繼保險公估人、經紀人的監管制度相繼出爐後,保險中介“三部曲”最終章——《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登場。這份事關1779家專業代理法人機構、3.2萬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1200萬保險從業人員的新規,提高了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註冊資本、強化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的管控責任,同時取消許可證3年有效期設置、完善了退出機制和監管罰則。
業內人士認為,《規定》的出爐,不僅解決了保險代理人監管體系不明、管理標準不統一問題,還標誌着保險中介制度頂層設計的搭建完成。監管政策的出台將會逐步營造出一個規範、健康的保險中介市場,推動保險營銷體制變革和保險業高質量轉型發展。
提高區域機構註冊資本、取消許可證3年有效期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
在提升門檻上,《規定》把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最低註冊資本由1000萬元調整為2000萬元。
對此,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分析稱,區域性保險代理機構總體業務規模快速增長,而隨着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居民法律維權意識增加,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面臨的法律風險也會增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過低,必然導致規模小,業務經營上只能經營一些簡單產品,容易形成市場的惡性競爭,不符合監管要求保險中介機構做大做強的要求——這些都在客觀上要求增加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清償能力能夠跟上。
“因此,提高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要求,將會促使市場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做大做強,能夠更好地適應保險市場發展的需要,規範市場行為,也有利於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對於這一規定將帶來的影響,李文中如是説。
此外,《規定》進一步強化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的管控責任,同時列明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的條件,如: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沒有受到刑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未發生30人以上羣訪羣訴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最近2年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存在運營未滿1年退出市場的情形等。
“此舉可以防止內控管理薄弱、風險隱患大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濫設分支機構。”業內人士直言。
李文中也評價稱,這是一種獎優罰劣的監管措施,有利於規範經營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做大做強,提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營業場所的環境,減少侵害消費者利益與不正當競爭現象,不斷改善行業形象。
提高准入門檻、強化主體責任的同時,《規定》還取消了許可證3年有效期的設置。對此,中國精算師協會創始會員徐昱琛分析稱,執照的有效期將與營業執照的經營有效期相一致。他解釋稱,以前部分機構三年有效期內基本上沒有什麼業務,就可能沒有辦法通過審批,那麼這張牌照就會失效。
按照現行規定,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銀保渠道除外)許可證有效期為 3 年,到期需向相關機構申請續期。
“在我國保險業高增速時期,針對保險中介機構內控薄弱、處於發展初期的階段,設置 3 年期許可證審批,有助於監管對機構進行‘定期體檢’,規範保險中介機構合規經營及有效退出。目前適度寬鬆許可證期限,也體現監管在規範市場秩序的基礎上,激發市場活力及擴容規模的目標。”中銀證券非銀分析師蘭曉飛分析稱。
完善退出機制 紮緊監管罰則“籬笆”
與准入門檻劃定相對應的是退出機制的完善。《規定》明確了保險代理機構依法註銷許可證的情形以及業務退出流程等。
具體而言,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存在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依法終止的情形,將被依法註銷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同時,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許可證註銷後,公司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並應當依法辦理名稱、營業範圍和公司章程等事項的變更登記,確保其名稱中無“保險代理”字樣。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吊銷許可證的,3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許可證;因其他原因被依法註銷許可證的,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許可證。
業內人士分析稱,若保險代理公司被強制退出市場,或許會對公司未來的資本市場運作會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而退出機制的完善,或許可以緩和這類進退兩難的尷尬局面,方便公司主動退出。
此外,《規定》在監管罰則方面也進一步鋪設了“電網”。除了要檢查業務許可相關事項是否獲批或履行報告義務外,資本金、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業務經營、財務狀況、提交材料等是否真實、合法、合規均被列入查驗範圍。
在與之配套的違規者應負法律責任方面,《規定》也依然紮緊了“籬笆”,尤其是在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方面。如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未按規定指定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這些是加強與規範對兼業代理機構監管的需要。”李文中解釋稱,過去《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沒有規定相應的罰則,這不利於對兼業代理機構的有效監管。特別是在沒有罰則的情況下會導致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與兼業代理機構出現同樣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不一樣,甚至可能是專業代理機構需要受到處罰,而兼業代理機構不受處罰。因此,《規定》中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與兼業代理機構設置相對統一的罰則有利於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推動兼業代理市場行為不斷規範。
頂層設計架構出爐 配套文件將陸續“補位”
一直以來,在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層面,保險代理人有關要求散見在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險代理人法律關係不清、監管體系不明、管理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而《規定》的正式落地,則意味着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進行修改整合,建立了相對統一的基本監管標準和規則。“理順法律關係,統一監管尺度,形成監管合力。”銀保監會相關人士表示。
保險代理人迎來“多合一”監管制度的同時,保險中介領域頂層設計“三部曲”也隨之問世。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早在《規定》發佈之前,銀保監會已經下發了《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規定》的出爐,意味着三部規章共同構建的保險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完成。
對於保險市場而言,保險中介行業是保險交易活動的重要橋樑和紐帶。其一,保險中介是銷售保險產品的主渠道。數據顯示,通過保險中介渠道實現的保費收入佔保險業總保費收入的比例多年來一直保持在85%左右。其二,該領域也是實現穩定就業的主陣地。2019年我國保險中介行業就業人數佔全國7.7億總就業人數的1.6%,約每63名就業人口中就有1人從事保險中介行業。
李文中介紹稱,以往雖然監管規則較多,但是相互銜接不是很好,一方面會出現監管漏洞,另一方面可能造成監管上的不公平、不公正,有違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同時,保險中介機構數量較多,規模偏小,很多機構內部治理不完善,容易出現經營風險而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此外,市場行為不規範,一方面誤導與欺詐消費者,另一方面容易出現惡性競爭,再一方面也有不遵守執業規範與要求,損害保險公司利益的現象。
“三部曲”主幹落地,相關的配套措施也在路上。銀保監會相關人士介紹稱,未來會有更多保險中介行業配套文件出爐,比如下一步將研究制定非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監管政策。
“總之,這些監管政策的出台將會逐步營造出一個規範、健康的保險中介市場,推動保險營銷體制變革,乃至保險中介行業高質量轉型發展。”對此,李文中如是評價。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周菡怡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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