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流資產又曝監管措施 子公司曾因信披違規收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5日訊 今日,中國證監會西藏監管局網站公佈了關於對西藏暖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暖流資產)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13號),公告落款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 

  公告顯示,西藏證監局於2020年10月10日對西藏暖流資產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西藏暖流資產存在未及時更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從業人員管理平台投資總監信息的情況,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決定對西藏暖流資產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資料顯示,西藏暖流資產成立於2014年5月30日,所涉足的金融領域包括債券、股票、股權投資、投資銀行、企業金融諮詢、理財諮詢、另類投資等,目前管理規模20~50億。 

  西藏暖流資產為知名私募暖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暖流資產)的全資子公司,暖流資產成立於2011年12月5日,是一家專注於固定收益市場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規模50~100億。 

  2021年8月,暖流資產曾被天津證監局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經查,暖流資產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季度報告的行為。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西藏暖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13號 

  西藏暖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於2020年10月10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公司存在未及時更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從業人員管理平台投資總監信息的情況,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西藏證監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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