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7月22日電 (記者羅知之)據人民銀行官網消息,2021年二季度,人民銀行依法對18家拒收現金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作出經濟處罰,處罰金額從1000元至10萬元人民幣不等。被處罰的單位包括公共服務機構、醫院、景區、停車場及保險公司等。
記者梳理發現,違法事實包括拒絕公眾使用人民幣現金購買商品、拒絕公眾使用人民幣現金繳納保費、拒絕公眾使用人民幣現金支付車費、拒絕公眾使用人民幣現金點餐、拒絕公眾使用人民幣現金充值ETC速通卡、拒絕公眾使用人民幣現金購買乘車票、拒絕公眾使用人民幣現金支付停車費、拒絕公眾使用人民幣現金購買藥品、拒絕公眾使用人民幣現金繳納加油費、拒絕公眾使用人民幣現金繳納燃氣費等。
據瞭解,人民銀行堅持宣傳引導與嚴肅懲治相結合,持續推進整治拒收人民幣現金工作。對核實為拒收人民幣現金的,人民銀行將依法處罰並定期予以曝光,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
人民銀行提醒,社會公眾遇到拒收現金行為,可依法維權。廣大經營主體應強化法治觀念、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誠信經營、尊重公眾支付選擇權,提升服務、共同打造現金和諧流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