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
改革開放之後,中國的經濟飛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各式各樣的企業在我國蓬勃發展,很多企業一般都會用股權轉讓進行快捷的籌集新的資本,而股東們進行股權轉讓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股權轉讓雖説是可以自由進行買賣的,但其實對於股權轉讓不同的企業還有着不同的規定,國家方面對於股權的轉讓也有着一定的條件限制,我們需要在滿足這些條件的內容下進行股權轉讓。
所以股權轉讓不滿足這些協議私自進行的是屬於無效的,那股東私自轉讓股權協議無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股東私自轉讓股權協議無效的法律依據
《公司法》中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的法律規定:
股權轉讓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一項重要權利。股權轉讓分為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兩種形式。
《公司法》第35條第一款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公司法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沒有限制,但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設有一定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
《公司法》第35條第三款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 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股東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股權轉讓和公司設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GUODING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因此,股東按照《民法典》規定自願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是有效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一十九條 【合同的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不能以公司設立的法定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
GUODING
雖然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為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但公司法對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份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
也就是説,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也是合法的。如果以公司設立的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那麼就意味着兩個股東設立的公司,無論是否自願,一律不允許轉讓股份。即使雙方不願意繼續合作,也不能轉讓其股份。
這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和人合共存的性質相違背,也不符合客觀實際。
完成轉讓後可由受讓方依法履行公司註銷登記手續
GUODING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34條規定:“因合併、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因此,當兩個股東完成股權轉讓後,可由受讓方依法履行公司註銷登記手續。同時,也可將受讓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從而繼續保持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
股份轉讓和股權轉讓的區別
股份轉讓是轉讓人轉讓其股份的行為,通常是股票轉讓的方式表現出來。而股權轉讓是股東向他人轉讓其股權的行為。
二者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轉讓行為都有區別。
股份轉讓是指公司的股份所有人,依法自願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其他人,而受讓人依法取得該股權所有權的法律行為。
因為股份的外在表現形式是股票,因此,股份轉讓通常是以股票轉讓的方式表現出來的。
股權轉讓是指股東向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的其他投資人轉讓其股權的行為。
股權轉讓後各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股權轉讓後,受讓方應及時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註銷登記或新設登記手續。未經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則對外不發生股東變更的效力。
· 案 例 ·
王、李、陳共同投資設立一有限公司,王佔股權40%,李佔30%,陳佔30%。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某,公司開辦並經營三年後,李、陳決定退出,並找到股權承讓人張某。
王、李、陳、張四人共同簽署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李、陳把二人所持共60%股權轉讓給張,轉讓價80萬元,籤協議時付一半,到工商局辦好股東變更登記手續後支付餘下一半。
張隨即以大股東身份進駐公司,他發現公司經營狀況與原來設想的有很大差距,而且他開始對王某的人品持懷疑態度,不放心由他擔任公司法人代表,張要求在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時一併辦理法人代表從王變更為自己的手續。
王以《股權轉讓協議》中沒有約定法人代表變更為由拒絕,張拒不支付餘下轉讓價款給李、陳,並拒絕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僵持一段時間。張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李、陳返還其已付的股權轉讓款40萬元。
張某説,公司股權轉讓卻未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因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李、陳應將已收轉讓價款返還給我;
李、陳認為,《股權轉讓協議》有效,張已經支付一半轉讓款,已實際進駐公司,請求返還已付價款無理,相反應繼續履行,儘快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把餘下價款付給我們。
由此可見,問題的關鍵在於,在未辦工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私自簽定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王、李、陳、張四人所籤《股權轉讓協議》,是四人達成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任何證據表明簽署該協議違反當事人真實意願。
按《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只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而法律並無規定公司股權轉讓,未辦工商變更登記的,就無效。
而且,股東變更登記只是一種備案登記,並非審批。再者,股東變更登記,必然是在股權轉讓協議簽署之後才能進行,以尚未辦理在後方能辦理的手續,否定簽定在前的合同的效力,於理於法不合。
同時,按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股東變更登記手續應當由公司而非股東負責辦理,如不及時辦理,應由公司並非股東承擔過錯責任。
所以,王、李、陳、張四人所籤《股權轉讓協議》應予執行。張要求返還股權轉讓款缺乏依據。
本案當事人私自簽訂轉讓公司股權協議,而又遲遲不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對這種行為應怎樣看?
對行政部門來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旦查明這種行為,應責令公司限期辦理,逾期未辦應予罰款處理;對社會公眾而言,股權發生轉讓又不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這雖不影響其對股權轉讓各方當事人及公司的法律約束力,但因未辦公示登記,原則上對外不產生法律效力,不能以此對抗第三人。
在上文當中我們很清楚的知道,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
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只有符合國家和企業的相關規定,你才能進行股權的轉讓,如果需要轉讓,你需要得到一半以上股東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