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新源近3年收現比低於0.6現金流屢負 頻拆借存違規

  中國經濟網編者按:深交所網站近日發佈消息,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定於202248日召開2022年第19次上市委員會審議會議,屆時將審議山東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科新源”)的首發申請。海科新源主要從事碳酸酯系列鋰離子電池電解液溶劑和高端丙二醇、異丙醇等精細化學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海科新源本次擬於深交所創業板上市,擬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不超過5574.08萬股,佔發行後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25%。該公司擬募集資金15.12億元,擬全部用於鋰電池電解液溶劑及配套項目(二期)。

  截至招股説明書籤署之日,海科新源控股股東為山東海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科控股”),實際控制人為楊曉宏;無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東。

  2018年至2021年,海科新源實現營業收入分別為10.32億元、10.47億元、16.60億元和30.72億元,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分別為5942.29萬元、1.22億元、1.53億元和6.07億元,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分別為5307.09萬元、1.30億元、2.03億元和5.96億元。

  過去四年,海科新源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分別為8756.87萬元、-2143.70萬元、-1.25億元和2.97億元,淨利潤分別為5942.29萬元、1.22億元、1.53億元和6.07億元,淨現比分別為1.47-0.18-0.820.49;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分別為6.30億元、5.61億元、8.84億元和13.96億元,收現比分別為0.610.540.530.45

  2018年至2021年,海科新源主營業務毛利率分別為20.75%29.08%21.52%31.32%,綜合毛利率分別為20.80%29.12%21.53%31.34%

  同期,同行業可比公司上市公司石大勝華和新化股份主營業務毛利率平均值分別為16.02%20.04%19.39%23.32%

  2018年至2020年,海科新源多次與關聯方發生資金拆借。

  其中,2018年,海科新源分別拆入資金6次,最大金額12.17億元,最小金額2756.22萬元;2019年,海科新源分別拆入資金6次,最大金額10.50億元,最小金額1000.12萬元;2020年,海科新源分別拆入資金2次,金額分別為28.07萬元和3.83億元。

  2018年,海科新源分別拆出資金7次,最大金額5.54億元,最小金額1.70萬元;2019年,海科新源分別拆出資金5次,最大金額1.57億元,最小金額418.66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海科新源與關聯方的上述拆借金額中包含部分無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據往來,其中 2019年公司收到票據1.08億元、支付票據1.72億元。2020年和2021年度,公司未與關聯方發生無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據往來。

  202065日,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出具《關於對楊曉宏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股轉系統公監函[2020]056號),因楊曉宏作為潤晶科技的收購人未及時披露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以及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1.5條等有關規定,構成收購過程中的信息披露違規,對楊曉宏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報告期內,海科新源兩次收到監管部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894日,東營海關下發“東關違字[2018]0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公司於2018723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東營海關申報出口碳酸乙烯酯16,600千克(申報税則號列為2932999099,價值27722美元,報關單號為435020180000055773)存在申報不實的情形,不符合海關監管的相關規定,給予公司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公司已足額繳納相應罰款。

  20191126日,黃島海關下發“黃關緝違字[2019]02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公司於20191021日以進料對口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其他無機酸酯(不包括鹵化氫的酯)共計61500千克(申報商品編碼2920900090,報關單號425820190000957815,申報CIF價格85792.5美元)存在申報不實的情形,不符合海關監管的相關規定,給予公司警告的行政處罰。

  此外,20215月,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擬對思派新能源作出罰款人民幣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後於202178日撤銷該局作出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連徐環責改字[2021]1號)。

  從事鋰離子電池電解液溶劑生產和銷售 IPO擬募資15.12億元

  海科新源前身為東營市海科新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21030日。2020731日,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海科新源主要從事碳酸酯系列鋰離子電池電解液溶劑和高端丙二醇、異丙醇等精細化學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2021630日,海科新源在深交所網站披露招股説明書,擬於深交所創業板上市,保薦人、主承銷商為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錢進、曹玉江,律師事務所為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資產評估機構為北京中天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

  海科新源選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二十二條之“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作為上市標準。

  海科新源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不超過5574.08萬股,佔發行後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25%。該公司擬募集資金15.12億元,擬全部用於鋰電池電解液溶劑及配套項目(二期)。

  

海科新源近3年收現比低於0.6現金流屢負 頻拆借存違規

  截至招股説明書籤署之日,海科新源控股股東為海科控股,實際控制人為楊曉宏;無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東。海科控股直接持有海科新源13579.40萬股份。楊曉宏直接持有海科新源73.16萬股份,通過海科控股控制海科新源13579.40萬股份,合計控制海科新源13652.56萬股份,佔海科新源註冊資本的81.64%

  楊曉宏,男,19656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碩士研究生學歷,EMBA,高級工程師。1988年至今,歷任東營區化工廠技術員、車間主任,山東東營石油化工廠生產科科長、副廠長、廠長,海科化工董事長;201812月至今,任潤晶科技董事。現任海科控股董事局主席、海科新源董事長。

  3年收現比、淨現比低

  2018年至2021年,海科新源實現營業收入分別為10.32億元、10.47億元、16.60億元和30.72億元,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分別為5942.29萬元、1.22億元、1.53億元和6.07億元,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分別為5307.09萬元、1.30億元、2.03億元和5.96億元。

  

海科新源近3年收現比低於0.6現金流屢負 頻拆借存違規

  過去四年,海科新源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分別為8756.87萬元、-2143.70萬元、-1.25億元和2.97億元,淨利潤分別為5942.29萬元、1.22億元、1.53億元和6.07億元,淨現比分別為1.47-0.18-0.820.49

  過去四年,海科新源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分別為6.30億元、5.61億元、8.84億元和13.96億元,收現比分別為0.610.540.530.45

  基於公司已實現的經營業績、目前的合同訂單情況、經營狀況以及市場環境,海科新源預計20221-3月實現營業收入9.30億元-10.00億元,同比變動率為42.65%-53.39%;實現淨利潤2.30億元-2.70億元,同比變動率為105.56%-141.30%;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2.22億元-2.62億元,同比變動率為100.95%-1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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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營產品產銷率波動

  海科新源產品主要分為碳酸酯系列、丙二醇、異丙醇。

  2018年至2021年,海科新源碳酸酯系列產品銷售收入佔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47.58%62.43%58.82%70.51%,丙二醇產品銷售收入佔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33.64%31.00%18.61%21.86%,異丙醇產品銷售收入佔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12.89%3.35%18.59%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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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去四年,海科新源碳酸酯系列產能利用率分別為81.12%104.72%82.58%103.59%,產銷率分別為83.92%84.33%89.28%93.23%;丙二醇產能利用率分別為101.70%109.64%99.78%107.16%,產銷率分別為102.19%106.26%111.87%109.23%;異丙醇產能利用率分別為46.80%1.79%85.11%40.21%,產銷率分別為99.86%778.62%101.55%1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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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利率高於同行業公司均值

  2018年至2021年,海科新源主營業務毛利率分別為20.75%29.08%21.52%31.32%,綜合毛利率分別為20.80%29.12%21.5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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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期,同行業可比公司上市公司石大勝華和新化股份主營業務毛利率平均值分別為16.02%20.04%19.39%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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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末應收賬款佔營業收入比例26.42%

  2019年至2021年末,海科新源應收款項賬面餘額分別為1.57億元、1.62億元、4.21億元和8.12億元,應收款項賬面價值佔期末流動資產的比例分別為34.46%32.19%33.49%51.23%

  

海科新源近3年收現比低於0.6現金流屢負 頻拆借存違規

  2019年至2021年,海科新源應收賬款佔營業收入比例分別為15.17%15.43%25.37%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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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至2020年,海科新源應收賬款週轉率分別為6.98/年、6.58/年、5.70/年,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應收賬款週轉率平均值分別為13.98/年、12.17/年、12.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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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去四年各期末,海科新源逾期應收賬款餘額分別為770.55萬元、394.14萬元、240.57萬元和459.60萬元,佔應收賬款餘額的比例分別為4.92%2.44%0.57%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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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末應收票據及應收款項融資合計2.45億元

  2018年至2021年,海科新源應收票據金額分別為1.45億元、9869.86萬元、1.08億元和1.25億元。

  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海科新源應收款項融資金額分別為924.71萬元、4851.19萬元和1.2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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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8億元收購控股股東子公司100.00%股權

  2020年度,海科新源對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相同、相似業務進行了重組。

  2020824日,海科新源與海科控股簽署《山東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資協議》,約定海科控股以其持有的思派新能源100.00%股權(20000.00萬元出資額)對海科新源進行增資,思派新能源與海科新源同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楊曉宏控制,經上述重組後思派新能源成為海科新源的全資子公司。

  根據中天華2020823日出具的中天華資評報字[2020]10839號《資產評估報告》,海科控股持有思派新能源100.00%股權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為18,015.06萬元。

  2020824日,思派新能源召開股東會,同意海科控股持有的思派新能源100.00%股權(20000萬元出資額)以18015.06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海科新源,該價格作為海科控股在海科新源處以股權出資方式繳納的出資額。

  2020824日,海科新源召開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經非關聯股東一致同意:公司註冊資本由100,000,000.00元增加至138,658,927.00元,新增註冊資本38,658,927.00元由海科控股以其持有的思派新能源100.00%股權認購,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同日,海科新源與海科控股就上述增資事宜簽署《山東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資協議》,約定海科控股以其持有的思派新能源100.00%股權對海科新源進行增資,增資價格根據經評估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確定為每註冊資本4.66元,本次認購增資的對價為180,150,600.00元,其中38,658,927.00元計入註冊資本,其餘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2020825日,海科新源完成本次增資的工商變更登記。

  重組思派新能源前,實際控制人楊曉宏通過海科控股合計控制海科新源97.87%股權,通過海科控股控制思派新能源100.00%股權。海科新源與思派新能源同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楊曉宏控制。

  海科新源表示,思派新能源主要從事碳酸酯系列鋰離子電池電解液溶劑研發、生產和銷售,與公司主營業務相同,重組思派新能源有利於整合公司與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存在相同、相似的業務,避免同業競爭以及增強資產和業務的獨立性。

  由於海科新源與思派新能源同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楊曉宏控制,該項控制非暫時性的,該項交易屬於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思派新能源2019年、2020年期初至合併日的淨損益分別為-746.91萬元、-2130.50萬元,減少了海科新源2019年和2020年的合併後淨利潤。

  思派新能源2019年淨利潤為-746.91萬元。截至20191231日,思派新能源資產總額為3.46億元,資產淨額為1.9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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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期內與關聯方存在無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據往來

  2018年至2020年,海科新源多次與關聯方發生資金拆借。

  其中,2018年,海科新源分別拆入資金6次,最大金額12.17億元,最小金額2756.22萬元;2019年,海科新源分別拆入資金6次,最大金額10.50億元,最小金額1000.12萬元;2020年,海科新源分別拆入資金2次,金額分別為28.07萬元和3.83億元。

  2018年,海科新源分別拆出資金7次,最大金額5.54億元,最小金額1.70萬元;2019年,海科新源分別拆出資金5次,最大金額1.57億元,最小金額418.6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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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科新源表示,報告期內,出於業務發展的資金需求和集團資金統一調度的原因,公司與關聯方之間存在臨時性的資金拆借情況,海科新源的資金拆借已於股份改制前全部清理完畢。

  20208月,海科新源同一控制下收購海科控股持有的思派新能源100%的股權,思派新能源在被收購前存在向海科控股拆入資金的情形。202010月,海科新源對思派新能源進行增資,增資完成後思派新能源已歸還海科控股的拆借資金。

  截至20201231日,海科新源關聯方資金拆借已清理完畢。公司已制定了《關聯交易管理辦法》、《規範與關聯資金往來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明確規定公司任何部門或人員不得將公司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報告期內,海科新源與關聯方的上述拆借金額中包含部分無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據往來,其中 2019年公司收到票據1.08億元、支付票據1.72億元。2020年和2021年度,公司未與關聯方發生無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據往來。

  招股説明書顯示,20213月,中國人民銀行東營市中心支行出具證明,確認截至20206月,上述票據已到期兑付完畢,未對銀行資金造成損失,不屬於重大違規行為,201811日至今,未發現公司存在其他違反票據管理和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未對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實控人報告期內被出具警示函

  202065日,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出具《關於對楊曉宏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股轉系統公監函[2020]056號),因楊曉宏作為潤晶科技的收購人未及時披露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以及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1.5條等有關規定,構成收購過程中的信息披露違規,對楊曉宏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楊曉宏已於2020423日主動補充披露了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以及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保薦人、發行人律師認為,上述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法》中所述的行政處罰種類,不構成行政處罰;該收購過程中的信息披露違規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會影響其擔任發行人董事長的任職資格,不會對本次發行並上市構成實質性障礙。

  報告期內被行政處罰兩次

  報告期內,海科新源兩次收到監管部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此外,20215月,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擬對思派新能源作出罰款人民幣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後於202178日撤銷該局作出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連徐環責改字[2021]1號)。

  201894日,東營海關下發“東關違字[2018]0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公司於2018723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東營海關申報出口碳酸乙烯酯16,600千克(申報税則號列為2932999099,價值27722美元,報關單號為435020180000055773)存在申報不實的情形,不符合海關監管的相關規定,給予公司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公司已足額繳納相應罰款。

  20191126日,黃島海關下發“黃關緝違字[2019]02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公司於20191021日以進料對口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其他無機酸酯(不包括鹵化氫的酯)共計61500千克(申報商品編碼2920900090,報關單號425820190000957815,申報CIF價格85792.5美元)存在申報不實的情形,不符合海關監管的相關規定,給予公司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1518日,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下發“連環行罰告字[2021]22號”《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於2021311日經調查發現,思派新能源存在通過雨水排放口向廠區外排放污水的情形,經檢測污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濃度分別為896mg/L8.69mg/L0.3mg/L11.3mg/L,思派新能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構成“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罰。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相關規定,擬對思派新能源作出罰款人民幣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資料,2021330日,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下發“連徐環責改字[2021]1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於2021311日現場檢查發現,思派新能源通過雨水排放口向廠區外排放污水,構成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思派新能源立即改正;2021518日,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下發“連環行罰告字[2021]22號”《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於2021311日經調查發現,思派新能源存在通過雨水排放口向廠區外排放污水的情形,擬對思派新能源作出罰款人民幣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178日,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下發《撤銷通知書》,撤銷該局於2021330日作出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連徐環責改字[2021]1號)。

  根據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修正)》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條第1款、第2款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根據上述規定,並經訪談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相關工作人員,就思派新能源上述事項,經召開聽證會及集體討論決定,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決定撤銷已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不對思派新能源進行行政處罰。

  根據東營市生態環境局分別於2021329日、2022111日出具的證明,報告期內,發行人依法辦理了排污許可證,生產過程中各項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並滿足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不存在因違反相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行為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情形。

  2020年現金分紅1.5億元

  2020318日,海科新源以現金股利形式分紅1.5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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