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證監局公佈了一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劍指廣發期貨北京營業部兩宗違規。
據決定書〔2022〕161號顯示,經查,廣發期貨北京營業營業部存在兩項違規事實:一是對錄音系統管理不到位,且未向北京證監局提供完整的錄音資料,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二是未充分告知客户有關實際控制關係賬户管理的規定,未對客户實際控制關係賬户的申報和變更進行有效管理,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
因此按照《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該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同時要求該營業部應當認真學習法律法規,嚴格落實《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採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不斷提高合規管理水平。並要求其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向北京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下列機構或者個人,在指定期限內報送與期貨公司經營相關的資料:(一)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二)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三)期貨公司控股、參股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四)為期貨公司提供相關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報送、提供或者披露的資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客户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期貨公司提出開户申請,出具合法有效的單位、個人身份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材料,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和材料,承諾資金來源合法,對擬開立的賬户與其他賬户存在實際控制關係的,應當在開户時向期貨公司披露。期貨公司應當及時向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告。期貨公司應當充分告知客户有關實際控制關係賬户管理的規定,對客户實際控制關係賬户的申報和變更進行管理。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廣發期貨成立於1993年3月,為廣發證券(000776)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現註冊資本19億人民幣。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期貨投資諮詢、資產管理、基金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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