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9日公佈《關於註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透露出下一步投行業務監管的新動向,回應了諸多註冊制改革中遇到的新問題。
透視這份文件,提升監管專業性和規範性來引導投行歸位盡責、提升執業質量是未來投行業務監管的主旋律。
一、新規出台不是為了嚴打 專業性、規範性是監管方向
政策要點:
——證監會建立健全證券公司投行業務監管協作機制,分析研究投行業務監管重大問題,明確工作任務並協調組織實施。
——證監會及交易場所、證券業協會細化和完善投行業務監管工作流程、工作標準、監管問責措施,實現監管的標準化、體系化,增強監管的規範性、公正性、有效性、可實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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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註冊制改革出現一些新情況:隨着上市條件包容性更強,申請在科創板和創業板上市的企業越來越多,IPO之路再次“擁堵”。
業內人士指出,過去在長期管制下,IPO預期不穩定,市場各方都有“過了這村沒這店”的心態。現在,雖然IPO放開且發行條件放寬,但大家仍帶着慣性思維來“搶跑”。
今年1月29日,為加強IPO企業信息披露監管,證監會出台《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升級了現場檢查的威懾力。不久,被抽中現場檢查的20家企業中,16家撤回上市申請,引發市場關注。
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3月舉行的中國發展高層論壇圓桌會上分析:IPO現場檢查中出現了高比例撤回申報材料的現象,並不是説這些企業問題有多大,更不是因為做假賬撤回,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不少保薦機構執業質量不高。
不少“搶跑”的項目一旦被抽中現場檢查,發行人和保薦機構會出現如下心態:與其被放在“放大鏡”下,還不如早點撤回,以後再找機會。然而,這種心態不僅會浪費大量的審核資源、造成排隊現象加劇,更是違背了註冊制改革的初衷。
解讀:
註冊制前,投行等的首要目標是提高發行人上市的“可批性”,也就是要獲得審核通過;註冊制後,應該是要保證發行人的“可投性”,也就是能為投資者提供更有價值的標的。
這無疑對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專業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註冊制下,中介機構還固守提高“可批性”,而不把精力花在研究企業的“可投性”,就是在“穿新鞋走老路”。
如何督促投行提高執業質量、形成更有效的市場約束,引導中介機構“穿新鞋走新路”成為監管部門必須破解的課題。
這次的指導意見就是在總結新情況、新問題後,探索更加專業化的監管路徑、更好形成監管合力。對於投行業務的監管更加強調規範性和精細化,而非簡單一刀切式的從嚴。
二、直面監管難點 釐清各方責任
政策要點:
——完善投行業務執業標準方面:“進一步明確證券公司的基本職責和執業重點,壓實投行責任”“適度減少證券公司與其他中介機構之間的重複工作”“優化招股説明書披露規則,研究制定IPO特定行業信息披露規則”。
——在釐清中介機構責任方面:各中介機構對各自出具的專項文件負責,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
證券公司對註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其他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以“合理信賴”為一般原則,對存在“重大異常”等特殊情形進行調查、複核,對未引用其他中介機構專業意見的內容依法承擔責任。
——為了提升可操作性,指導意見提出將細化需要證券公司複核的“重大事項”的標準及程序;研究明確證券公司對註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的標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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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近期,關於ST中安、華澤鈷鎳等證券虛假陳述案的二審判決引起市場關注。
實際上,在證券虛假陳述案中,中介機構的責任如何界定、連帶責任怎麼劃分承擔,歷來都是市場爭論和關注的焦點。對於行政監管來説,中介機構責任邊界認定同樣是一個難點。
如果企業上市過程中被交易所、監管機構發現有問題,中介機構的過錯怎麼界定和評估?需要承擔多大比例的責任?對中介機構懲戒的板子應該怎麼打?這些一直是具有爭議性的話題。
這次的指導意見在完善投行業務執業標準、釐清中介機構責任方面着墨頗多,就是想直面目前監管中的難點。
解讀:
指導意見發佈後,目前已有的投行監管體系會迎來一系列升級,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操作層面的規則。
值得注意的是,釐清中介機構的責任是為了督促投行等機構對自己的核心任務更加“上心”,提升專業能力,而不是為了把中介機構的團隊合作切割開來。
中介機構專業能力的提升絕非一朝一夕。在註冊制的改革實踐中,要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機制,界定虛假陳述等重大案件裏中介機構是否勤勉盡責等課題,都需要持續的努力和探索。
三、對IPO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分層分類監管
政策要點:
——適時修改完善IPO現場檢查規定、現場督導指引等,進一步明確檢查督導標準,及時通報檢查督導結果,提高透明度。
——進一步擴大現場檢查和督導面,堅持“申報即擔責”的原則,對收到現場檢查或督導通知後撤回的項目,證監會及交易場所將依法組織核查,堅決杜絕“帶病闖關”行為。
——建立投行業務違規問題台賬,對投行項目撤否率高、公司債券違約率高、執業質量評價低、市場反映問題多的證券公司,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符合條件的,依法稽查立案處罰;用好法律法規規定的暫停業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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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最近,新一期IPO現場檢查又來了。19家IPO申報企業被抽中,市場目光再次聚焦。
前期IPO現場檢查中出現大比例撤回,發行人和中介機構也有苦衷:從過往經驗看,一旦被現場檢查,企業都會被查出或大或小的問題,面臨着監管處罰。檢查處罰標準不夠明晰,也增強了他們的不確定感。無論是發行人還是中介機構都不願意在上市或者執業過程中被“記一筆”,所以撤回成為成本最小的選擇。
被抽中企業大比例“向後一步走”,導致一些上市項目本身可能並無重大問題,卻被“誤傷”;而個別真正存在造假、欺詐的上市項目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解讀:
可以預見,IPO現場檢查將會迎來更加清晰、透明的制度規則。如果企業真有大問題,中介機構絕不可能通過“一撤了之”來逃避監管;對保薦機構的技術性瑕疵等小問題,交易所、行業協會等的自律監管將會發揮更大作用。
除了IPO現場檢查的變化,指導意見將問責機制進行進一步明確。這意味着,未來的投行業務監管將全面強化自律管理、日常監管、行政處罰等立體追責。不對任何問題都“上綱上線”可以穩定各方預期。分層分類處理不同性質的問題,也將會給市場釋放更多的空間。
記者: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