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
2016年,老張、老李、老趙、老黃四人共同出資成立了一家食品生產公司,四人各佔25%的股份,由老黃任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公司成立後,業務發展較好,公司一直處於盈利狀態。為擴大生產規模,2016年至2019年期間一直沒有分紅。後來,老趙因與老黃等三人經營理念不一致,時常發生爭執乃至衝突。2020年5月,老趙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查閲公司2016年至2019年期間的會計賬簿。老黃以老趙查閲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為由,拒絕提供,並以公司名義向老趙作了回覆。老趙查賬不成,又想到這麼多年沒有分過紅,心中甚是不平,遂一紙訴狀訴至法院。庭審中,公司仍抗辯老趙查閲會計賬簿具有不正當目的,但沒有舉示任何證據。法院經審理認為,老趙作為公司股東,有權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遂判決公司在十日內提供會計賬簿供老趙查閲。
以案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閲,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説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
結合本案
本案中,老趙作為公司股東,有權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公司認為老趙查閲公司會計賬簿具有不正當目的,但沒有舉示證據證明,故老趙請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法官寄語
查閲公司會計賬簿是股東行使知情權的重要方式之一,公司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規定的範圍內為股東行使知情權提供便利,既是自治的範疇,也是自信的表現。
【來源:重慶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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