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財務公司被罰150萬 信貸和流動性管理嚴重不審慎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5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佈《北京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京銀保監罰決字〔2022〕40號),海航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存在信貸管理和流動性管理嚴重不審慎的違法違規事實,北京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責令海航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改正,並給予合計1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杜亮、安瑞年分別給予警告。
銀保監會2018年10月29日發佈任職資格的批覆顯示,核准杜亮海航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董事長的任職資格。
銀保監會2018年12月10日發佈任職資格的批覆顯示,核准安瑞年海航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