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報記者 吳羽
9月18日晚,證監會公佈《關於修改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
隨後,滬深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 業協會 同步完善了科創板、創業板新股發行定價相關業務規則。
基金君整理十大要點,分享給大家。
1.優化背景:部分網下投資者為博入圍“抱團報價”,干擾發行秩序
證監會稱,為進一步優化註冊制新股發行承銷制度,促進買賣雙方博弈更加均衡,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針對實踐中出現的部分網下投資者重策略輕研究,為博入圍“抱團報價”,干擾發行秩序等新情況新問題,證監會在加強發行承銷監管的同時,對《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進行適當優化。
2.修改內容: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鈎的要求;刪除累計投標詢價發行價格區間的相關規定
本次修改《特別規定》,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鈎的要求;刪除累計投標詢價發行價格區間的相關規定,由 深圳證券交易所 在其業務規則中予以明確。滬深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 業協會 同步完善了科創板、創業板新股發行定價相關業務規則。
具體來看,關於修改《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的決定如下:將第八條修改為:“採用詢價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上申購前發佈投資風險特別公告,詳細説明定價合理性,提示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發行價格對應市盈率超過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的;
(二)發行價格超過剔除最高報價後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剔除最高報價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 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報價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孰低值的;
(三)發行價格超過境外市場價格的;
(四)發行人尚未盈利的。”
3. 決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修改後的《特別規定》自2021年9月18日起施行。規則發佈前已刊登招股文件啓動發行工作的企業,適用原規定;規則發佈後啓動發行工作的企業,適用新的規則。
4.深交所修訂創業板新股承銷業務實施細則
隨後,深交所修訂《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 優化新股發行定價機制。
為進一步優化新股發行定價機制,促進買賣雙方有序博弈,9月18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深交所發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以下簡稱《首發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後刊登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説明書、啓動發行工作的,適用修訂後的相關規定。
5.深交所《首發實施細則》本次修改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完善高價剔除機制,將高價剔除比例從不低於10%調整為不超過3%;
二是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時間安排、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鈎的要求;
三是加強詢價報價行為監管,明確網下投資者參與詢價時規範要求、違規情形和監管措施,涉嫌違反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的,上報證監會查處或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與中國證券業協會《註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規範》修訂相銜接,取消發行價格超出投價報告估值區間範圍需説明差異的相關要求。
6.創業板股票發行規範委員會關於促進新股博弈均衡,保障發行平穩有序的倡議
同時,根據多數市場主體對高價剔除具體比例、定價超過“四個值”孰低值幅度要求等執行層面的意見建議,經充分溝通會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發行規範委員會提出《關於促進新股博弈均衡、保障發行平穩有序的倡議》:《首發實施細則》調整初期,
一是高價剔除比例不超過3%,不低於1%;
二是承銷商和發行人綜合多方因素審慎合理定價,定價超“四個值”孰低值的,超過幅度不高於30%;
三是網下投資者加大新股投研力度、客觀專業獨立報價。對此,深交所充分尊重和支持上述倡議,將積極落實便利發行人、承銷商和網下投資者實務操作相關安排;同時將與創業板股票發行規範委員會共同關注市場實施情況,持續研究論證並適時調整相關比例要求。
7.深交所將繼續全面踐行“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方針
接下來,深交所將繼續全面踐行“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方針和“四個敬畏、一個合力”要求,堅持“開明、透明、廉明、嚴明”工作理念,密切關注制度運行動態,持續評估優化,強化過程監管,督促買賣雙方認真履職盡責,獨立客觀報價,審慎合理定價,提升發行定價市場化水平,共同維護好新股發行秩序,發揮好要素資源優化配置功能,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和國家戰略全局。
8.上交所修訂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規則
上交所也表示,為進一步優化科創板新股發行承銷制度,促進買賣雙方博弈更加均衡,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交所於9月18發佈新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與承銷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統稱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9.上交所修訂主要包括4個方面內容:
一是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由“不低於10%”調整為“不超過3%”。
二是明確初步詢價結束後如確定的發行價格超過網下投資者報價平均水平的,僅需在申購前發佈1次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無需採取延遲申購安排。
三是對於定價不在投價報告估值區間範圍內的,取消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出具説明的要求。
四是強化報價行為監管,進一步明確網下投資者參與新股報價要求,並將可能出現的違規情形納入自律監管範圍。
在發行承銷業務或者詢價報價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的,上交所將相關線索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新舊銜接方面,規則修訂發佈前已刊登招股意向書與初步詢價公告、啓動發行工作的,適用原規定;規則發佈後啓動發行的,適用新規則。
10.自律委提出行業倡導建議
此外,上交所第二屆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自律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律委)於近日召開了第一次工作會議,研究討論了促進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修訂實施平穩過渡的針對性措施,包括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的業務實踐安排,審慎評估定價是否超出“四個值”的孰低值與超出幅度,以及規範參與股票發行業務等,提出了行業倡導建議。上交所對於自律委提出的行業倡導建議表示支持,呼籲市場各方共同遵守,並將在發行方案備案工作中,對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遵守行業倡導建議的有關情況予以重點關注。
下一步,遵循“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的工作方針和“四個敬畏、一個合力”的監管理念,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上交所將繼續強化發行承銷過程監管,督促買賣雙方認真履職盡責,與市場各方共同維護好發行秩序,支持科創板市場平穩發展。
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註冊制下股票發行承銷及網下投資者管理和分類評價等三項自律規則
為貫徹落實《關於註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範證券公司承銷註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行為,加強網下投資者自律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凝聚行業共識,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於9月18日發佈《註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規範》《註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註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分類評價和管理指引》(以下分別簡稱《承銷規範》《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網下投資者分類指引》)。
《承銷規範》在總結吸收科創板、創業板註冊制試點中發行承銷業務相關執業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主承銷商定價責任,要求主承銷商優化路演推介安排,強化證券分析師路演推介作用,幫助網下投資者更好地瞭解發行人基本面、行業可比公司、發行人盈利預測和估值情況;調整對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提升其專業性、實用性,加強對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規範。《承銷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在《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的基礎上,對前期以通知形式發佈的有關自律要求進行了整合。同時,結合新股網下詢價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進一步細化了網下投資者行為規範要求,壓實證券公司的責任,完善自律處分有關規定,進一步提高自律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網下投資者分類指引》旨在建立網下投資者分類評價和管理體系。從投資者報價行為的合規性、專業性、獨立性、審慎性等維度,明確了網下投資者分類評價的標準,並設置關注、異常、限制和精選名單等四類名單對投資者加強管理。通過對不同名單的投資者採取差異化的約束和激勵措施,進一步督促投資者規範報價行為。通過“抓兩頭、帶中間”,促進形成優勝劣汰的網下投資者生態環境。為做好規則解讀宣講以及相關係統改造等工作,協會預留了過渡期,《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網下投資者分類指引》自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下一步,協會將通過專項培訓等方式,幫助市場主體準確深入理解規則,確保規則平穩落地實施。
來源:中國基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