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有媒體報道江蘇省南通市民房女士在查詢個人徵信時發現,其職業信息“工作單位”一欄中竟然出現了“專業做雞十年”字樣。中國人民銀行南通中心支行表示不當信息為與房女士有借貸關係的晉商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傳,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已責令晉商消費金融在線修改了房女士的相關職業信息。但房女士尚未收到該公司反饋(據5月25日中國日報消息)。
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5月25日通報稱,針對晉商消費金融公司“個人徵信報告出現侮辱性字眼”問題,已於4月8日約談了晉商消費金融公司,5月25日,再次約談晉商消費金融公司及其大股東,在重申監管意見的基礎上,嚴肅提出後續整改要求,要深入調查事件原因,嚴肅追責。
近年來,伴隨着開展個人信用評分及公共信用服務的城市逐漸增加,全社會對信用的重視程度日漸上升,信用開始和各種社會行為掛鈎,小到買房貸款,大到出國求職,大量機構都會事先考察你的信用等級,信用開始成為人們的無形資產。而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出具的個人徵信報告,便是個人信用最直接的經濟憑證。
徵信報告中顯著標明瞭個人貸款、還款逾期情況,以及單位等個人信息,個人信用一目瞭然。人們更是小心翼翼地保持信用良好記錄,防止出現信用黑點。由此可見,徵信報告的真實性和嚴謹性至關重要。
房女士徵信報告職業信息裏赫然寫着“專業做雞十年”字樣。當事人供圖
然而在此案中,如此不專業、具有人格侮辱字樣的標識卻赫然出現在嚴肅的徵信報告中,令人費解。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此舉涉嫌侵害當事人名譽權,依法需要承擔相應責任,還可能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然而細細探究其中因果,更暴露出金融機構內部審查不嚴,以及監管機構把關不嚴問題。
《國務院徵信業管理條例》第23條明確徵信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準確性。金融機構上傳徵信信息,應該本着客觀、真實原則,提供信息供使用者參考。如果不經核查,放任內部人員隨意亂寫,徵信報告的“信”字如何書寫?徵信報告的公信力如何保證?信用體系何以維繫?
然而,這樣的任性行為似乎不止一次。據查,涉事金融公司早在2019年,就因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被處以罰款50萬元。在某投訴平台,該公司也有多起涉及徵信問題的投訴,包括未借款但徵信記錄有欠款等。對於此類公司,監管部門更應嚴查箇中緣由,大力整頓,對違規行為責令限期改正,並進行相應處罰,適當時機可以採取調整其用户管理權限,甚至暫停為其提供徵信查詢服務等措施,讓任性的金融機構心存敬畏。相關金融機構也應該嚴格自查,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徵信報告填寫規範,完善徵信上傳審核體系,加強內部人員管理,提高從業人員職業素養。
而中國人民銀行也不能以“第三方機構上傳”為由認為平台無責。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徵信業進行監督管理。雖然徵信信息由金融機構上傳,但徵信報告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出具,必然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作為徵信報告審核的最後把關人,必須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每一個詞每一個數字負責。相關部門必須查清審核環節的漏洞,提升監管效能,給公眾一個交代。
從古至今,誠信是為人之本,個人信用更是社會信用的基石。在個人信用與社會行為緊密掛鈎的今天,金融機構和徵信監管部門更要深刻認識到維護徵信真實的重要性。不能只要求老百姓守信,金融機構卻可以失信妄為。只有徵信行業守土有責,監管擔責,百姓守信才能實現社會信用體系的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