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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立科技關聯方資金佔用收警示函 主辦券商為華西證券

由 鍾離黎明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6日訊 昨日,證監會四川監管局網站公佈了《關於對四川東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發現四川東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立科技”,835193)存在以下問題:

  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間,東立科技通過預付貨款方式向攀枝花亞平寧商貿有限公司採購原材料,但部分預付貨款實質流入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饒華控制的攀枝花興中鈦業有限公司和攀枝花興中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構成關聯方資金佔用。其中,2018年資金佔用發生額為617.68萬元,年末餘額為零;2019年資金佔用發生額為2789.5萬元,年末餘額282.45萬元;2020年資金佔用發生額為1854.26萬元,年末餘額為零。公司於2021年4月16日召開董事會對上述關聯方資金佔用事項進行審議並披露,實際控制人饒華歸還了佔用資金並支付資金佔用利息。

  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96號)《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1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96號)第六十二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1號)第八十三條、《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2號)第四十九條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東立科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東立科技應引以為戒,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四川東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攀枝花東立化工有限公司,創建於2007年10月29日,註冊資本5200萬人民幣。公司主營業務為工業固廢綠礬(FeSO4.7H2O)的資源綜合利用,是一家集研發、生產、銷售、服務為一體的工業固廢資源綜合利用服務商。2015年12月28日,公司登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代碼835193,主辦券商為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規定: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96號、證監會令161號)第十三條: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96號、證監會令161號)第十四條:公眾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96號)第六十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1號)第八十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2號)第二十五條:發生可能對掛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或者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掛牌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採取留置措施或強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

  (十二)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會就擬在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上市、股權激勵方案、股份回購方案作出決議。

  (十四)公司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

  (十五)公司喪失重要生產資質、許可、特許經營權,或者主要業務陷入停頓。

  (十六)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七)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要求的除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十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掛牌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掛牌公司,並配合掛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2號)第四十九條: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掛牌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責令公開説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四川東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四川東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間,你公司通過預付貨款方式向攀枝花亞平寧商貿有限公司採購原材料,但部分預付貨款實質流入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饒華控制的攀枝花興中鈦業有限公司和攀枝花興中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構成關聯方資金佔用。其中,2018年資金佔用發生額為617.68萬元,年末餘額為零;2019年資金佔用發生額為2,789.5萬元,年末餘額282.45萬元;2020年資金佔用發生額為1,854.26萬元,年末餘額為零。公司於2021年4月16日召開董事會對上述關聯方資金佔用事項進行審議並披露,實際控制人饒華歸還了佔用資金並支付資金佔用利息。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96號)《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1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96號)第六十二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1號)第八十三條、《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2號)第四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引以為戒,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你公司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