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9日電 19日,上交所發佈關於調整《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涉及大宗交易相關規定的通知。通知提出,將《交易規則》第3.7.10條中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存託憑證的大宗交易成交申報價格範圍調整為:雙方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該股票當日競價交易實時成交均價的120%和最高價的孰低值,且不得低於該股票當日競價交易實時成交均價的80%和最低價的孰高值。
開通主板大宗交易成交申報的盤中接受時段:本所每個交易日接受主板大宗交易成交申報的時間為9:30-11:30、13:00-15:30。前述時段接受的主板大宗交易成交申報於當日15:00-15:30進行成交確認。16:00-17:00仍暫不接受成交申報。(中新財經)
(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