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華: 國企和民企如何實現戰略性組合

日前,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召開第四次會議,會議提出國企民企要相互配合,推進兼併重組和戰略性組合。國企和民企是中國經濟發展的兩個支柱,均不可或缺,而實現二者的戰略性組合,能夠使二者相互借力,實現高質量發展。

戰略性組合的核心是“融”,對於國企和民企的戰略性組合來説,“融”的主要形式是混合所有制,而且這種混合一定是實質性混合而非形式化混合。就是説,並非國企中有民資股份,或者民企中有國有股份,就是混合。實現戰略性混合,一定是國企和民企形成“心心相印”、難以分割的整體,這需要以下制度設計:

一是要以平等保護為核心,不要片面強調國資控制。國企混改本質就是要吸收包括民資在內的社會資本,而能夠吸引民資加入的前提就是要尊重他們,尤其要給予他們與國資平等的權益保護。片面強調“以少量國有資本控制更大量社會資本”的觀念可能會使民資對參與國企混改產生擔憂和牴觸心理。國企混改中國資控股並不是一些民資所擔心的,他們擔心的是自己作為中小股東的權益不能得到公平地保護。據我們評估,在混合所有制上市公司中,2019年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指數平均只有52.14分,其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53.28分,整體水平還有待提高。顯然,對民資權益的平等保護直接關係國企和民企戰略性組合的成功。

二是國企和民企的資產交易要透明化和市場化。國企民企進行資產交易時,價格是一個非常敏感的話題。國企混改中有按成本重置交易的規定,這往往會導致交易價格偏離市場價格,尤其是出現一些不良國資價格高於市場價格,優質民資價格低於市場價格,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部分優質民資參與混改的積極性不高。另一方面,如果國有資產在交易時價格過低,也會有人認為是國有資產流失或者是轉移國資。基於此,國企和民企的資產交易,一要保證交易信息的透明化;二要保證充分競價和市場化,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資產交易價格應該是合規的,以除各方疑慮。

三是要保障混合企業董事會決策的獨立性。國有控股下混合企業的董事會盡管吸收了民資股東,也給予了充分的話語權,但是混合企業的股東會和董事會有流於擺設的現象。在混合企業,由於每個董事背後都站着某個股東,各個董事之間彼此不是合作關係,而是互相監視的關係,很多好的市場機會因此而喪失。因此,必須明確,某個人一旦成為董事,就應該拋開代表某個股東利益的狹隘觀念,應着眼於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進行獨立的、科學的戰略性決策。從長遠考慮,則要在建立透明的經理人市場情況下,更多地由這種市場上選擇的職業經理人擔任獨立董事,這對於實現董事會的獨立性至關重要。況且,混合程度越高,越要保障董事會決策獨立性。

四是真正實現董事會從職業經理人市場獨立選擇高管人員。目前國有控股混合企業高管的選擇,儘管形式上由董事會聘任,但實質上多由國有大股東派出或行政任命,這一方面沒有嚴格遵守公司法的要求,另一方面容易導致無人對選錯人承擔責任的局面。如果國企和民企要實現戰略性混合,就應該允許董事會獨立地、公平地從職業經理人市場中選擇有能力、重誠信的高管人員,而選擇的範圍也可以包括成功的民營企業家,他們也可以公平地競聘國有控股混合企業的總經理和其他高管人員。同時,董事會必須對選錯人獨立承擔責任。

實現了這些制度設計,才能實現國企民企真正的戰略性組合,為國民經濟發展發揮最大效力。(作者是北京師範大學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368 字。

轉載請註明: 高明華: 國企和民企如何實現戰略性組合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