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財政部發布通知,明確國有金融機構聚焦主業、壓縮層級等相關事項,要求國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突出主業、做精專業、內部分業的要求,審慎有序開展金融綜合經營;除金融投資運營公司外,包括國有金融機構本級在內,實質開展經營業務的法人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
據悉,財政部的部署是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加強黨的領導,引導國有金融機構圍繞戰略發展方向,突出主業,迴歸本業,“清理門户”,規範各層級子公司管理,嚴格並表管理和穿透管理,規範關聯交易,加強商譽品牌管理,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
財政部在《關於國有金融機構聚焦主業、壓縮層級等相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國有金融機構是指國家通過出資或者投資關係、協議、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的金融機構,包括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控股、實際控制等情形。
通知要求,國有金融機構對所屬各級子公司的出資應當依法合規,資金來源應當為真實自有資金。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受託管理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競爭性國有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建立產業目錄,扶優限劣,堅決退出偏離主責主業、長期無財務回報的領域,推動資本向核心主業集聚。
除國家政策另有規定及金融投資運營公司外,國有金融機構境內控股或實際控制的持有同類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同級子公司原則上只能為一家。
通知提出,國有金融機構法人層級應與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除金融投資運營公司外,包括國有金融機構本級在內,實質開展經營業務的法人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
國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放有收”的原則,推動各級子公司完善授權經營體系,嚴格執行授權管理制度。原則上屬於一般經營性事項的權限可適當放寬,國有股權比例增減變動等涉及股東資本權益的事項應從嚴設定,授權管理權限應隨着企業層級延伸逐級遞減。
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對控股和實際控制的各級子公司進行穿透管理,依法提名股權董事在所屬重點子公司擔任董事,根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統一規制,按合併口徑落實財務管理、績效考核、薪酬管理、工資總額、產權管理等有關事宜。
通知要求,國有金融機構開展境外投資、設立境外子公司等事項應圍繞主責主業、審慎合規,嚴格實施盡職調查和可行性論證,加強境外業務管理和風險管控。
此外,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在內部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對所屬子公司之間的交叉任職、同業往來、信息共享、運營後台、共享營業設施等進行合理隔離,有效防控風險。
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建立關聯交易報告制度,確保關聯交易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不得通過各種手段隱匿關聯交易和資金真實去向,不得通過關聯交易開展不當利益輸送、規避監管規定,不得違背公平競爭規則、破壞市場秩序。
2018年6月發佈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指出,國有金融機構是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經濟日報記者 曾金華)
更多資訊或合作歡迎關注中國經濟網官方微信(名稱:中國經濟網,id:ourc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