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布|競業罰單高達百萬元!應屆畢業生跳槽受限,兩年內不得入職同行企業

中國發布|競業罰單高達百萬元!應屆畢業生跳槽受限,兩年內不得入職同行企業

中國網4月2日訊(記者 劉佳)曾在全國首批“雙一流”、211重點高校攻讀材料物理與化學專業的2021屆碩士畢業生小林,最近跨界轉行做起了視頻腳本策劃工作。這並非是忠於熱愛的叛逆,而是因國內動力電池製造頭部企業的無差別化“競業限制”的不得已為之。

入職不到半年,小林因個人原因主動申請離職。但在離職後,被告知“競業協議”將啓動,即兩年內不得入職行業內千餘家相關企業,若違反協議,將被提起訴訟並處以百萬元罰款。

30頁競業協議 千餘家公司列入“黑名單”

2021年7月,研究生畢業的小林懷揣着對未來的美好希冀,加入了國內一家動力電池製造頭部企業寧德時代。小林清楚地記得,入職時,他與6個年齡相仿的小夥伴一道,在公司人力資源辦公室簽訂入職協議。與言簡意賅的入職協議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另一沓厚厚的附加合同。人力資源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這是“競業協議”。據小林回憶,競業協議約30多頁,因為太厚,他直接跳到了最後的簽字頁。“當時,我們都以為只是走個形式。”但沒有想到的是,這個“形式”卻在5個月後成為他們的“百萬負債”。

小林告訴中國網記者,他所從事的崗位是電芯研發,日常工作是處理一些相關文件資料。平時工作強度很大,雖然公司規定工作時間是早8點到晚5點,但“主管不下班,員工不下班”的潛規則卻早已成為一種公司文化。“我們的電腦被實時監控,如果用電腦截屏或用手機拍照,都會被系統通報主管。”在這種高壓管理之下,身心倍感壓抑的小林最終向公司提出了離職。“那時,我剛過3個月試用期,才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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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在某社交媒體平台發表有關寧德時代競業協議的相關帖子。 來源/網頁截圖

在向主管表明離職意圖後,小林得到了主管的理解,並開始投遞簡歷、應聘其他企業。其間,6至8家公司紛紛向他投來了橄欖枝。但就在這時,小林得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門通知,競業協議將被履行。這意味着,在未來兩年內,電池製造領域上下游企業小林都不得涉足。即便是蔚來汽車、小鵬汽車等車企也在“黑名單”之列。

兩年“行業禁令” 職業生涯被“叫停”

但最讓小林感到絕望的是,並非主動離職才會被開具“競業罰單”,即便是被公司辭退也同樣要遭受此待遇。“電池製造行業的技術和信息迭代非常快。2年的競業限制,對我們的職業發展幾乎是毀滅性的。”

公司每月將扣除補貼、績效等,按小林在職期間工資的30%為他發放競業補助,到手約2900元。迫於生計,小林只得暫時幹起自媒體。同期入職的6名同事,4人也已辦理離職。但受競業協議所限,兩人仍舊在家待業,1人出國深造。對於這一情況,中國網記者致電寧德時代人力資源辦公室,工作人員的答覆是:“對此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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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來源:視覺中國 嚴國林

拒絕競業“一刀切” 差異化制定懲處措施

這樣的案例,在各類企業都屢見不鮮。位於北京的某知名互聯網企業人力資源負責人告訴中國網記者,競業限制在各行各業都存在,這是出於對公司核心機密的保護。但從她的經驗來看,近年很少真正履行。“除非員工離職併入職競爭單位後,真的給原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不然,經過前期的溝通和協商,很少有公司真的會對員工追責。”

在《勞動合同法》中,對於“競業限制”有明確的定義和規定。其中指出,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並不能無差異化一概而論。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林嘉在接受中國網記者採訪時表示,競業限制是基於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初衷而建立,但同時也限制了擇業者的擇業權。她認為,如果核心要義是為保守企業的商業機密,還可以通過《防不正當競爭法》來捍衞權益——企業提供舉證,根據實際受損金額,向對方公司或個人提起訴訟,不一定完全只對勞動者追責。

此外,在追責懲罰力度上,她提出,應差別對待、一事一議。“在現行的《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對不同崗位、人羣的賠償金額提出明確限制。”她認為,在法院審理判決過程中,也應視員工的崗位高低、入職時限、收入待遇等因素而定,增強公平性。

求職“擦亮眼” 競業責任不該由勞動者一肩挑

近年,競業限制也備受各界關注。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格力電器董事長兼總裁董明珠就提出,競業限制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勞動者、新用人單位共同承擔。此前,有媒體也發表評論員文章稱,將競業限制條款擴大至普通員工身上,甚至要求全員簽訂競業協議,從而影響員工離開後的就業選擇,有失公平。對於初出茅廬的大學畢業生而言,更是不具備與一個公司組織抗衡的實力。

對此,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娜建議正在求職中的應屆畢業生,要了解入職的用人單位的行業歸屬、經營基本內容,以及入職的部門和崗位的工作內容和性質,對自己是否屬於可以約定競業限制或競業協議的人員範疇要有初步判斷。在簽訂勞動合時,對於特殊條款(如競業限制條款等)以及勞動合同附件中的特殊協議(如競業協議等)要重點關注,避免因貪圖省事而馬馬虎虎簽訂相應協議。

此外,她也認為,競業協議雖然在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法人合法利益上具有一定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嚴重限制了勞動者的職業發展和企業的開拓創新,這即不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也不利於行業人才的正常培養和流動。競業限制應更加準確地界定人員、地域範圍,應尤為重視避免因相應約定籠統寬泛而導致遺漏或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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