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7日訊(記者成琪、魏金金)隨着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入發展,數據已成為數字時代的基礎性戰略資源和革命性關鍵要素。如何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也成為今年全國兩會代表委員們熱議的話題。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科協常務副主席司馬紅提出,要建立完善數據中間商制度,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流動。關於這份提案背後的故事,司馬紅委員接受了中國經濟網記者的專訪。
記者:司馬紅委員,您好!這次全國兩會您帶來了一份關於數據要素的提案,請問這個提案的初衷是什麼?
司馬紅:一是數字經濟發展迅速,已成為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動能。 “十四五”規劃綱要首次將“加快信息化發展、建設數字中國”單獨成篇,進一步提升了數字經濟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數據顯示,我國數字經濟佔GDP比重逐年上升,由2005年的14. 2%增加至2020年的38.6%,數字經濟成為我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構築國家競爭新優勢的重要抓手。
二是在數字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下,數據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健全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首次將數據增列為生產要素。《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進一步從國家戰略層面提出了探索建立數據要素流通規則的總體方向、實施路徑及目標任務。
三是據瞭解,民建北京市委圍繞數據要素市場化開展了一系列研究工作。面向“十四五”,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關於加快建設全球數字經濟標杆城市的實施方案》等一系列數字經濟發展規劃,並將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建設作為六個標杆引領工程之一。
記者:大數據交易所是我國探索數據要素市場化流動的重要舉措。各地也紛紛成立了大數據交易所,通過您的調研,您覺得目前大數據交易所存在哪些問題?原因是什麼?
司馬紅:自2015年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正式掛牌成立後,北京、上海等多地紛紛建立大數據交易所。但迄今為止,大數據交易所發展並不順利:一是運營難以為繼,多數大數據交易所停止運營或轉變經營方向;二是業務模式單一,基本侷限於中介撮合,原始數據交易、數據增值服務等市場化業務沒有實質性進展;三是數據交易規模極其有限,與規劃目標相去甚遠。
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三權分離”、確權難、估值難等數據要素自身的問題,也與數據交易過程難以透明化、數據監管難以常態化等管理機制有關。但根據我們的研究,缺少與數據要素特點相適應的數據交易市場機制設計是更為本質的問題。交易主體不明確、交易規則不健全、數據來源不清晰以及交易鏈條不完整,是導致數據交易市場化進展緩慢、大數據交易所面臨困境的重要原因。
記者:為什麼您這次提案將數據中間商作為實現數據要素市場化的關鍵?
司馬紅:數據要素與土地、資本等傳統要素具有不同的特點,不能用傳統要素交易的思路實現數據要素交易。數據要素市場化的難點,在於交易過程的信息不對稱,數據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難以保障,一些違規行為呈現“黑箱”化特點,數據交易的監管存在“盲區”。
通過研究,我們認為,借鑑金融市場的經紀人、保薦人制度,建立數據中間商制度也是破解當前數據交易困局的有效手段。一方面,數據中間商在我國已具有一定的實踐基礎。事實上,我國已經存在部分數據中間商,例如一些金融信息數據庫等。另一方面,數據中間商在歐美等國已成為數據交易的主流。Data Broker(也稱之為數據經紀商)在歐美數據市場是最為活躍的數據交易主體,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可供借鑑。在此基礎上,我們認為應該把數據中間商上升為一種數據要素市場的機制設計,並配套完善相應的發展規劃、監管設計和政策保障,為數據中間商的發展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證,從而推進建立健康有序的數據要素交易市場,實現數據要素市場化。
記者:對於您提出的數據中間商制度,應如何進行監管?
司馬紅:一是建立完善以數據中間商為主體的數據要素交易頂層設計。成立專門的數據交易中間商監督管理部門,承擔數據交易中間商的資質認證、業務指導、行業標準、監督管理等主體職能;在國家層面出台數據中間商市場的法律政策,樹立數據中間商的合法地位、釐清數據中間商的業務紅線、明確數據中間商的法律責任,為數據中間商的監督管理提供法律和制度依據。
二是建立數據中間商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對於從事數據業務的機構,應在資金投入、技術水平、業務能力、組織架構和內部控制等方面設立明確的標準,建立實施數據中間商業務行政許可制,只有經過批准的機構才能獲得數據中間商資質、進入數據交易市場;對於從事數據業務個人,則應建立數據交易相關的市場、技術、法律、風控等相關知識的資質考核機制,只有取得相關資質的個人才能夠從事相關業務;針對在數據交易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和個人,建立數據市場終身禁入機制,加大數據市場執法力度、提高數據市場違法違規成本,讓嚴重違法違規者付出應有代價。
三是推進大數據交易所由交易主體向監管主體的職能轉變。各地的大數據交易應大力推進以數據中間商為主體的區域數據交易市場建設,在區域內承擔市場監管、交易督導、標準執行、風險預警等管理職能;特別是針對數據權屬和數據定價等規則尚不清晰的問題,應設立數據交易仲裁機制、構建多元化的數據交易糾紛調解方式,降低數據交易成本;推進大數據交易所從“運動員”到“裁判員”的角色轉變,破解當前大數據交易所面臨的困境、盤活大數據交易所的資源,讓大數據交易所不僅能夠建起來、還能用起來、活起來、強起來,在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工作中發揮出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