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新規,來了!哪些與你有關?

2021年2月起

將有一大波重磅新規正式實施

快來看看

哪些與你有關?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政府督查工作條例》施行

2月新規,來了!哪些與你有關?

《政府督查工作條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政府督查屬於行政監督範疇,其主要任務是推動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促進政府全面依法履職。

《條例》要求,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在職權範圍內作出的指令,確定督查事項。

為確保政府督查取得實效,條例從機構、人員、經費、督查協助、督查對象配合等方面明確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其中既明確了政府督查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須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預算。對於阻礙督查的行為,條例也提出了法律責任,包括隱瞞實情,弄虛作假,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情形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

可通過申請簽訂醫保協議納入醫保定點

2月新規,來了!哪些與你有關?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規定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可以通過申請簽訂醫保協議納入醫保定點管理,並明確了協議簽訂的基本條件和流程。

《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

針對公眾關注的“處方流轉是否等同於網售處方藥”,醫保局有關負責人給出明確回答:處方流轉與網售處方藥並不等同,目前辦法中規範的是符合規定的處方可以流轉到實體藥店取藥或由實體藥店配送的模式,而網售處方藥的相關政策仍需再研究。

未經用户同意

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關注其他公眾賬號!

2月新規,來了!哪些與你有關?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新修訂的《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規定》提出,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規範公眾賬號推薦訂閲關注機制,未經互聯網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訂閲關注其他用户公眾賬號。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不得以有償發佈、刪除信息等手段,實施非法網絡監督、營銷詐騙、敲詐勒索,謀取非法利益等。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施行

兩千餘家發電企業將分到碳排放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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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將於2月1日起施行。《辦法》指出,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立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組織建設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全國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不再參與地方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市場。

1月1日,全國碳市場首個履約週期已正式啓動。首個履約週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涉及2225家發電行業的重點排放單位。這是我國第一次從國家層面將温室氣體控排責任壓實到企業,通過市場倒逼機制,促進產業技術的升級。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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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範圍。

《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實施

科創板股票2月1日起“加盟”

2月新規,來了!哪些與你有關?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新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

修訂後的實施辦法明確了滬股通投資者交易上交所科創板股票的適當性要求,即通過滬股通參與上交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的僅限機構專業投資者,機構專業投資者的範圍按照香港相關規則規定執行。

按照修訂後的實施辦法,自2月1日起,屬於上證180、上證380指數成分股及A+H股公司的A股科創板股票正式納入滬股通股票範圍,科創板上市A+H股公司的H股正式納入港股通股票範圍。

證監會發布指數公募基金運作指引

進一步規範指數基金投資運作

2月新規,來了!哪些與你有關?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指引進一步規範指數基金投資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本次發佈的指引共十三條,主要對管理人專業勝任能力、標的指數質量、指數基金投資運作、ETF及聯接基金特殊監管要求等進行規範。

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

支持穩外貿穩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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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實施。《通知》提出,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支持貿易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根據商事制度改革,及時調整對業務辦理及審核的要求。

在優化跨境人民幣投融資管理方面,通知明確,放寬對部分資本項目人民幣收入使用限制。但同時強調,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人民幣收入,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除經營範圍中有明確許可的情形外,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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