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偉創監事黃瑋收監管函 配偶違規買入自家股票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1日訊 昨日深交所對捷佳偉創(300724.SZ)監事黃瑋下發監管函。 

  監管函指出,黃瑋的配偶張麗麗於2021年8月5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買入捷佳偉創股票8000股,成交金額128.95萬元。捷佳偉創2021年半年度報告預約公告日為2021年8月27日,張麗麗買入捷佳偉創股票時間發生在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內。 

  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2.3.1條及《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8.15條的相關規定。深交所要求黃瑋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規定: 

  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2.3.1條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限售、減持及其他股份變動事宜,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減持細則》)、《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東可以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轉讓、配售方式轉讓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首發前股份),轉讓的方式、程序、價格、比例以及後續轉讓等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8.15條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及前述人員的配偶在下列期間不得存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 

  (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兩個交易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證券事務代表應當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以下為監管函原文: 

  關於對深圳市捷佳偉創新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監事黃瑋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1〕第113號 

  黃瑋: 

  你作為深圳市捷佳偉創新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佳偉創”)的監事,你的配偶張麗麗於2021年8月5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買入捷佳偉創股票8,000股,成交金額128.95萬元。捷佳偉創2021年半年度報告預約公告日為2021年8月27日,張麗麗買入捷佳偉創股票時間發生在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內。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2.3.1條及《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8.15條的相關規定。請你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及前述人員的配偶必須按照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相關規定,合規買賣股票。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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