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ED患者1.4億? 常山藥業預測違法董事長高樹華遭罰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9日訊 中國證監會河北監管局今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4號顯示,經查明,河北常山生化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山藥業”,300255.SZ)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8年5月16日,常山藥業發佈《關於全資子公司獲得藥品GMP證書的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常山生化藥業(江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子公司”)於近日收到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藥品GMP證書》”,並稱“枸櫞酸西地那非適用於治療勃起功能障礙(ED)。據統計數據顯示,國內ED患者人數約1.4億人,假設其中有30%接受治療,人數將達4200萬人,假設接受治療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藥物,未來中國潛在的市場規模有望達到百億元級別,市場空間廣闊”。
2018年5月17日,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問詢函的要求及有關規定,常山藥業發佈《關於全資子公司獲得藥品GMP證書的補充公告》,稱“原公告中上述數據主要來源於國信證券2014年5月底發佈的相關研究報告,公司證券部通過網絡檢索取得並節選了其關於枸櫞酸西地那非市場空間的描述。此外,公司證券部亦查詢到東吳證券2017年2月28日發佈的關於枸櫞酸西地那非市場空間的預測,報告中預測‘中國ED患者人數約1.27億’”,“對於上述關於枸櫞酸西地那非市場空間的預測,公司證券部未向報告撰寫方諮詢其數據來源以及計算方法,未對其數據是否準確進行核實。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常山藥業28號公告披露的上述內容,是常山藥業通過互聯網公開渠道檢索到證券公司研究報告後,選擇性引用部分數據,未註明數據來源及充分揭示市場風險,存在不準確、不完整的情形,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足以對投資者產生誤導。
高樹華作為時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吳志平作為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在履職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
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河北證監局決定對常山藥業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對高樹華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對吳志平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4號--河北常山生化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樹華、吳志平
當事人:河北常山生化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山藥業),住所:河北省石家莊市正定縣。
高樹華,男,1947年2月出生,時任常山藥業董事長、總經理,住址: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
吳志平,男,1982年10月出生,時任常山藥業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常山藥業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並要求聽證。應當事人常山藥業、高樹華、吳志平的要求,我局舉行了聽證,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8年5月16日,常山藥業發佈《關於全資子公司獲得藥品GMP證書的公告》(編號2018-28,以下簡稱28號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常山生化藥業(江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子公司”)於近日收到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藥品GMP證書》”,並稱“枸櫞酸西地那非適用於治療勃起功能障礙(ED)。據統計數據顯示,國內ED患者人數約1.4億人,假設其中有30%接受治療,人數將達4,200萬人,假設接受治療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藥物,未來中國潛在的市場規模有望達到百億元級別,市場空間廣闊”。
2018年5月17日,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問詢函的要求及有關規定,常山藥業發佈《關於全資子公司獲得藥品GMP證書的補充公告》(編號2018-29,以下簡稱29號公告),稱“原公告中上述數據主要來源於國信證券2014年5月底發佈的相關研究報告,公司證券部通過網絡檢索取得並節選了其關於枸櫞酸西地那非市場空間的描述。此外,公司證券部亦查詢到東吳證券2017年2月28日發佈的關於枸櫞酸西地那非市場空間的預測,報告中預測‘中國ED患者人數約1.27億’”,“對於上述關於枸櫞酸西地那非市場空間的預測,公司證券部未向報告撰寫方諮詢其數據來源以及計算方法,未對其數據是否準確進行核實。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常山藥業28號公告披露的上述內容,是常山藥業通過互聯網公開渠道檢索到證券公司研究報告後,選擇性引用部分數據,未註明數據來源及充分揭示市場風險,存在不準確、不完整的情形,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足以對投資者產生誤導。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詢問筆錄、公司情況説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常山藥業、高樹華、吳志平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1.公司是在對市場上相關數據進行比對篩選後,結合行業對市場狀況的普遍認識,最終選取了國信證券《抗ED藥物專題研究》研報中的數據,以作為《公告》中同類藥品的市場狀況進行披露,相關信息披露與事實情況一致,不構成誤導性陳述;2.由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中所認定的《公告》的相關披露內容未能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中要求的“重大性”標準,且涉案披露內容並不足以對投資者的決策產生根本影響,不符合“投資人依賴披露內容”、“誤導性信息達到影響投資人做出決策的程度”的要件,公司《公告》披露案涉信息的行為不構成誤導性陳述;3.公司不存在違規披露的動機,不具有誤導投資者的故意或過失;4.對於案涉信息披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高樹華、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吳志平已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5.即使認定公司案涉信息披露行為構成誤導性陳述,《告知書》擬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亦過重,考慮到公司無違規的主觀故意、違規情節輕微、在第一時間發佈《補充公告》等情形,請求對當事人不予或減輕行政處罰。
經複核,我局認為:
第一,常山藥業28號公告所披露的“枸櫞酸西地那非適用於治療勃起功能障礙(ED)。據統計數據顯示,國內ED患者人數約1.4億人,假設其中有30%接受治療,人數將達4,200萬人,假設接受治療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藥物,未來中國潛在的市場規模有望達到百億元級別,市場空間廣闊”的內容已構成誤導性陳述。其一,常山藥業28號公告,是通過互聯網公開渠道檢索、引用第三方機構研究報告的部分內容製作的。28號公告未註明數據來源,事實上,國內對治療ED藥物進行專題研究的機構不止國信證券一家,調研報告亦有多個,常山藥業並未披露信息來源,導致投資者無法對信息來源進行檢索,無法瞭解確切的計算方法。其二,常山藥業在28號公告中只是簡單提及“據統計數據顯示”,並沒有向投資者揭示相關數據屬於研究性結論,準確性待定,誤導投資者可能認為國內ED人數確為1.4億人。直至5月17日29號公告才披露“公司證券部未向報告撰寫方諮詢其數據來源及計算方法,未對其數據是否準確進行核實。”常山藥業在28號公告中直接引用準確性待定的數據,且未向投資者告知該數據準確性待定,不符合信息披露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其三,28號公告未披露同類藥品的市場狀況(包括同類藥品在國內外的研究現狀、生產及使用情況等),對枸櫞酸西地那非的同類藥物其他生產廠商隻字未提,對本公司的市場規模、推廣進度和市場份額等信息沒有充分揭示風險。沒有給投資者提供同行業可比數據做參考以使其產生客觀、合理的預期,僅憑簡單的假設和推測即得出“市場規模有望達到百億級別”,足以對投資者產生誤導。
第二,28號公告所披露的內容符合“重大性”標準。其一,常山藥業作為醫藥製造業上市公司,獲得《藥品GMP證書》,意味着產品線的豐富、經營範圍的擴大,已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述的“公司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其二,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從事藥品、生物製品業務》(2015年修訂)第四條第六項,收到GMP證書應當及時披露,亦證明該事件具有重大性。其三,28號公告中“本次《藥品GMP證書》的取得,説明公司枸櫞酸西地那非片劑......可以正式投產並上市銷售”,“枸櫞酸西地那非產品是公司在肝素系列產品外新開發的產品,有利於豐富公司的產品線”,“將對公司未來的生產經營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充分證明公司自認所披露信息屬於重大信息。其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屬於民事領域的司法解釋,不是監管部門做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
第三,當事人在履職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本案中,常山藥業在28號公告的製作、審核過程中,高樹華、吳志平未能嚴格把握信息披露標準並執行監管要求,未能發現公告內容存在前述問題。在28號公告中對信息的引述和審核過於輕率,對投資者做出判斷已然造成誤導,存在明顯過失。
第四,當事人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情形,不應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
綜上,我局認為,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的根基,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全面溝通的橋樑,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義務。本案中,常山藥業披露的28號公告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常山藥業直接對第三方的研究數據進行部分援引,沒有披露信息來源及充分揭示市場風險,使信息處於不準確、不完整的狀態,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根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證監會公告〔2011〕11號)第九條,應當認定為誤導性陳述。高樹華作為時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吳志平作為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在履職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二款,高樹華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吳志平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常山藥業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
二、對高樹華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三、對吳志平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户),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應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河北證監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