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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處罰落地!徐曙不承認參與造假 鍾玉願承擔全部責任

由 士振文 發佈於 財經

自去年1月起,證監會開始對“白馬股”康得新展開立案調查,隨後曾多次舉行聽證會,並兩度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其間,康得新也兩度更換管理層。如今,證監會給出一紙官方結論,康得新及時任董事長鍾玉分別被處以60萬元和90萬元罰款,13萬股民和眾多債權人踩雷。

9月28日晚間,上市公司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ST康得002450)披露公告稱,公司收到證監會對其立案調查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處罰結論與今年6月二次下發的事先告知書基本一致(相關報道:《證監會重發康得新處罰:虛增利潤減少、資金佔用被刪》)。

較大的變動出現在康得新時任財務中心副總經理張麗雄上。由於“在本案補充調查階段積極配合調查人員查清全部造假資金流轉及循環”,張麗雄的證券市場禁入年限由“終身”減輕為“10年”,罰款也由30萬元降低至15萬元,而時任康得新董事長鍾玉、時任康得新財務總監兼董事王瑜和時任總經理兼董事徐曙則維持終身禁入、終身禁入和10年禁入的處罰決定。

與二次下發的事先告知書相同,康得新被認定三大項違法事實:“2015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為控股股東提供關聯擔保的情況”“未在年度報告中如實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相比去年7月首次下發的事先告知書,證監會將康得新違法事實由四大點減少至三大點,其中刪除了對“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的表述,轉而以“銀行存款餘額存在虛假記載”的表述替換。此外,康得新2015年-2018年虛增利潤總額由119億元下降至115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證監會首次披露了部分聽證內容,其中,鍾玉表示願意承擔全部責任,而徐曙則申辯稱“對案涉財務造假事項不知情也沒參與”。

康得新股票已自2019年7月8日停牌,停牌前收盤價為3.52元/股,總市值約125億元,而2017年11月22日,康得新股價曾觸及歷史最高位26.71元/股(前復權),總市值達946億元。

公司提示風險“可能被實施強制退市”

深交所下發關注函要求“核實對前期財報影響”

證監會的一紙處罰決定,牽動着康得新13萬股民、債權人和員工的心,公司未來將何去何從?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通過相關公告、虛構業務工作底稿、虛構業務資金平賬記錄、合同文件、工作台賬、電子郵件、貨運提單、財務賬冊及憑證、情況説明、《現金管理業務合作協議》、銀行賬户資料、銀行流水、質押合同、擔保合同、委託採購協議、相關人員筆錄等證據,證監會認定了康得新前文所述的三大違法事實。

證監會指出,這些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行為,鍾玉、王瑜、徐曙、張麗雄、肖鵬(注:在鍾玉去年2月辭職後擔任康得新董事長,已於去年7月辭職)等多名公司時任董監高受到處罰。

其中,證監會對康得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鍾玉、王瑜、徐曙、張麗雄、肖鵬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90萬元、30萬元、20萬元、15萬元和10萬元罰款,對其餘涉案董監高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或5萬元罰款。

證監會認定,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康得新通過虛構銷售業務、虛構採購、生產、研發、產品運輸費用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研發費用和銷售費用,導致2015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總額分別為22.43億元、29.43億元、39.08億元、24.36億元(合計約115億元),分別佔各年度報告披露利潤總額的136.22%、127.85%、134.19%、711.29%。

去年1月,康得新出現首單債券違約,賬上擁有122億存款卻無法還債。(相關報道:《122億是否全部迴流?康得新:監管部門無明確答覆 需做穿透》)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證監會指出,鍾玉決策並代表康得集團(注:康得新控股股東)與北京銀行簽署了《現金管理業務合作協議》並下達資金劃轉指令,指揮相關人員將歸集的大部分資金作為康得新虛假收入的回款。

與此同時,根據康得集團與北京銀行西單支行簽訂的《現金管理業務合作協議》,康得新及其合併財務報表範圍內3家子公司在北京銀行西單支行尾號為3796、3863、4181、5278賬户的資金被實時、全額歸集到康得集團北京銀行西單支行尾號為3258的賬户。康得新北京銀行賬户組各年末實際餘額為0。

證監會認定,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銀行存款餘額存在虛假記載,上述四年財報披露的銀行存款餘額分別為95.71億元、146.90億元、177.81億元、144.68億元,其中北京銀行賬户組餘額分別為46.00億元、61.60億元、102.88億元、122.09億元。

此外,證監會還認定康得新存在“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為控股股東提供關聯擔保的情況”和“未在年度報告中如實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違法事實,其中,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航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國化學賽鼎寧波工程有限公司、瀋陽宇龍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分別被“點名”。(相關報道:《康得新案廈門國際銀行違規 廈門銀保監局:未對擔保有效合規審查》)

對於證監會此次處罰,康得新提示風險稱,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認定,公司可能存在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強制退市,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可能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初步審核和最終審核,深交所將根據最終審核意見作出是否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定。

上述提及的規定為“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上市公司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標準”。

對此,深交所於9月28日晚間下發關注函,要求康得新儘快核實證監會認定的違法事項對公司前期已披露財務報告的影響,明確後續的整改措施並披露,並測算虛增的利潤總額對2015至2018年淨利潤的影響,同時明確説明公司股票是否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上述問題,康得新需在10月13日前回復並披露。

各方申辯內容曝光:

徐曙不承認參與案涉造假,鍾玉願承擔全部責任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另一看點,是證監會公開的各方申辯內容。此前,證監會曾分別於去年7月5日和今年6月24日向康得新下發《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並分別於2019年7月31日、11月14日、11月15日、11月19日和2020年8月3日至8月5日舉行了聽證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列舉了康得新在最近一次聽證會中提出的四點申辯意見:

截圖自《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此,證監會的主要態度為調查證據已足夠充分證明上述造假事實,同時指出,康得新案是系統性財務造假案件,除上市公司管理層參與外,還有經營層,甚至大量員工參與造假,是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一起實施的違法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康得新創始人、原董事長鍾玉和原總經理徐曙也在聽證會上提出了申辯意見。

其中,鍾玉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陳述、申辯意見中提出,認定康得新虛增利潤金額不準確。同時,其承擔的主要是領導與決策責任,但無策劃與組織行為。同時表示願意承擔全部責任。

對此,證監會認為,康得新虛增利潤金額證據鏈條完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鍾玉作為康得新實際控制人及時任董事長,制定虛假業績指標,聯繫安排配合虛假業務的供應商、客户及相應資金,在康得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居於核心地位,認定其策劃、組織並無不當。

徐曙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不分管相關案涉虛假業務,對案涉財務造假事項不知情也沒參與。同時,認定其“協調業務部門配合虛增利潤工作”缺乏證據支持,與事實不符。請求減輕或免除市場禁入。

對此,證監會認為,徐曙時任康得新董事、總經理,分管生產運營,與財務造假涉及的虛假採購生產環節密不可分。王瑜筆錄指認徐曙對於財務造假知情,同時協調其他業務部門配合財務部門工作。雖然鍾玉筆錄稱財務造假的事情沒有告訴過徐曙,但因鍾玉與徐曙的特殊關係,其陳述證明效力較低。最終,證監會並未採納徐曙的申辯意見。

今年3月,《張家港保税區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康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徐曙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在裁判文書網公開,其中提及鍾玉和徐曙曾於海外註冊結婚,而這此前一直未曾在康得新的公告中披露。(相關報道:《判決書曝光!康得新前董事長與總經理曾海外註冊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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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肖瑋 李雲琦 編輯 徐超 校對 陳荻雁

記者聯繫郵箱:xiaowei@xjb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