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你可能少拿了這筆錢

離職時,你可能少拿了這筆錢

隨着資本市場的發展

股權激勵政策越來越廣泛地為公司所使用

股權激勵收益亦成為員工收益的一部分

但當解除勞動關係

計算經濟補償時

股權激勵收益應如何計入?

基本案情

2009年小楊入職某公司。

2017年6月28日

小楊取得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4000多股,授予價格為每股55元,認股款金額合計人民幣25萬元。小楊與公司簽訂協議,約定該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應嚴格按照公司相關規定。

2019年7月29日

限制性股票達到解除限售條件後,小楊獲得收益11.69萬元。

2020年5月15日

由於公司崗位人員調整,小楊於2020年4月起屬於待崗狀態,公司每月僅向其支付基本工資。故小楊於5月15日以沒有提供勞動條件、沒有主動支付勞動報酬為由通過書面形式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某公司確認雙方勞動關係於2020年5月18日解除,但對小楊提出的單方解除理由不予認可。

2020年5月21日

小楊向廣州市白雲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工資差額等。該委作出仲裁裁決後,小楊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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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結果 ●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小楊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51402.46元。

裁判理由

某公司存在未足額及時支付小楊工資的事實,小楊以此為由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某公司應向小楊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的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關於某公司應向小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法院分析如下:

01

限制性股票收益是否屬於勞動報酬

案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條件與小楊的個人績效考核掛鈎。由此可見,該限制性股權激勵基於小楊與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產生,某公司根據小楊的職務、工作性質及業績考核等綜合因素予以發放,是對小楊勞動力價值的體現。小楊獲得案涉限制性股票是基於自身對某公司提供勞動而獲得經濟利益,而非出於投資增值目的而出資購買。因此,案涉限制性股票應屬小楊應獲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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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涉股權激勵是否應計入小楊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授予勞動者限制性股票時並非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但由於勞動者在獲得限制性股票時支付的對價低於股票市場價格,在股票解禁時,必然會為勞動者帶來差價的收益,這部分收益是可以以貨幣形式體現的,故應計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本案中,小楊獲得的限制性股票雖不具有貨幣的外在表現形式,但在其符合條件出售時獲得收入可以表現為貨幣形式,且事實上小楊也因此限制性股票收入11.6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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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案涉股權激勵應全部還是部分計入小楊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之所以是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是因為該工資最能真實反映勞動者離職之時勞動所獲得的對價。而股權激勵屬於用人單位的一項長期性激勵措施,其對應的期間為勞動者獲得激勵股權之日至其權益實現之日,體現的是該段期間內勞動者的工作表現、工作量及對用人單位的貢獻率。

故在將股權激勵收益計入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時,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勞動者取得的股權激勵對應的時間段進行區分,對於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範圍外的激勵獲益予以剔除

具體到本案,案涉限制性股票的收益對應的日期為2017年6月28日(小楊取得案涉限制性股票日)至2019年7月29日(股票解禁日)。而小楊於2020年5月離職,其離職前十二個月工資的統計範圍應為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綜上,計入小楊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的應為2019年5月、6月、7月分攤的案涉限制性股票收益金額

法官説法

隨着資本市場的發展,特別是創業板、新三板改革逐步深化,股權激勵政策越來越廣泛地為公司所使用,股權激勵收益亦越來越普遍的成為員工收益的一部分。與之相伴,股權激勵糾紛連年增長。

離職時,你可能少拿了這筆錢

勞動爭議案件中,對股權激勵收益的審查,關鍵在於股權激勵收益是否可以體現勞動對價性及人身從屬性。具體可以從股權激勵的基礎、對象、形式及實現條件等四個方面進行考量。對於建立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基礎上,與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的效果(如績效)等因素有關,體現勞動對價性及人身從屬性,則勞動者據此獲得的股權激勵收益應屬於勞動報酬。反之,則不屬於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審理股權激勵收益問題時,主要在於如何界定其與經濟補償金的關係,即股權激勵收益是否計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及相應的計算方式。勞動者離職時,若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持有限制性股票的月份與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重疊部分的股票差價收益應計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來源 |廣州市法院新媒體工作室

素 材 | 民事庭

通訊員 | 陳丹 趙洋洋

責 編 | 張雅慧

編 輯 | 湯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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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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