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股份連2年存虛增營收 原董事長劉學林等收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1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219號)顯示,經查,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太極股份”,002368.SZ)2017年和2018年發生多筆貿易類交易,收入確認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導致太極股份2017年和2018年年度財務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4681.51萬元和5723.56萬元,佔當年營業總收入的比例分別為2.77%和0.95%。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

  太極股份時任董事長劉學林、總經理劉淮松、財務總監塗孫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相關規定,現對太極股份、劉學林、劉淮松、塗孫紅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太極股份、劉學林、劉淮松、塗孫紅應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極股份”)是國內電子政務、智慧城市和關鍵行業信息化的領先企業,2010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以“做中國最優秀的數字化服務提供商”為願景,致力於成為“智能應用的引領者、數據運營的國家隊、自主可控的主力軍、員工價值的成就者”,面向政府、公共安全、國防、企業等行業提供信息系統建設和雲計算、大數據等相關服務,涵蓋信息基礎設施、業務應用、數據運營、網絡信息安全等綜合信息技術服務。中電太極(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3.09%。

  太極股份2020年年報顯示,2020年7月3日,公司原控股股東十五所將其所持的太極股份1.37億股股份劃轉至中電太極,中電太極成為公司新的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仍為中國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劉學林2017年6月6日至2020年11月20日擔任太極股份董事長、董事。劉淮松2010年啊12月29日至2018年10月16日擔任太極股份副董事長,200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16日擔任總經理、董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劉學林、劉淮松、塗孫紅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1〕219號

  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劉學林、劉淮松、塗孫紅:

  經查,你公司2017年和2018年發生多筆貿易類交易,收入確認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導致你公司2017年和2018年年度財務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4,681.51萬元和5,723.56萬元,佔當年營業總收入的比例分別為2.77%和0.95%。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

  你公司時任董事長劉學林、總經理劉淮松、財務總監塗孫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相關規定,現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你們應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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