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滬深交易所修改規則:可轉債漲跌幅、交易門檻均調整…來看詳細解讀
為進一步防範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風險,6月17日晚間,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發佈《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及《關於可轉換公司債券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2項文件,對“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上市次日起設置20%漲跌幅價格限制,並對新參與投資者增設“2年交易經驗+10萬元資產量”的准入要求。
據此,滬深交易所有關可轉債交易規則等基本一致,和現行規則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化:
1、上市首日統一採取57.3%和-43.3%的漲跌幅機制。
2、上市次日起,設置20%漲跌幅價格限制。
3、新參與投資者增設“2年交易經驗+10萬元資產量”的准入要求
4、可轉債最後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增加“Z”標識。
近年來,可轉債逐漸成為上市公司特別是中小民營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資工具。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如制度規則與產品屬性不匹配、日內波動較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適應等。
例如,5月17日,永吉轉債上市,開盤漲幅達50%,隨即停牌,尾盤3分鐘覆盤後一度暴漲超300%,最終以276.16%漲幅收盤,創下近年可轉債首日盤中最大漲幅紀錄,且上市首兩個交易日累計換手率高達16倍。隨後,上交所在5月24日通報稱,投資者鄭某某在該轉債交易過程中,短時間內多次通過大筆高價申報的方式實施異常交易行為,導致該債券尾盤價格偏離正股大幅波動。
為此,相關人士對記者分析,可轉債具有結構複雜、市場波動大等特點,需要在防止過度炒作同時維護正常交易秩序。此次起草可轉債交易細則,有助於防止過度投機炒作,促進市場平穩運行。
擔當上市公司重要的融資工具
可轉債作為一種兼具“股性”和“債性”的混合證券品種,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提供了多樣化的選擇,在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優化融資結構、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此前,中國證監會發布《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針對可轉債炒作等問題,通過加強頂層設計,完善交易機制、投資者適當性等制度安排,抑制可轉債交易風險,加強投資者保護。
近年來,可轉債逐漸成為上市公司特別是中小民營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資工具,在服務實體經濟、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優化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如制度規則與產品屬性不匹配、日內波動較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適應等,需要予以完善。
滬深證券交易所表示,《交易細則》和《適當性通知》的起草堅持市場化原則,兼顧可轉債市場效率、市場穩定與投資者保護,旨在有效防止過度投機炒作、維護可轉債市場平穩運行,有關措施不涉及一級市場融資政策的調整,不影響可轉債市場融資功能正常發揮,不會減弱對實體經濟尤其是中小民營上市公司的服務支持力度。
據介紹,本次細則制定,主要有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防止過度投機炒作,促進市場平穩運行。可轉債具有結構複雜、市場波動大等特點,需要在防止過度炒作同時,維護正常交易秩序。為此,《實施細則》將引入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設定相對較寬的漲跌幅限制、調整日內價格申報範圍等相應機制安排。
二是當前可轉債交易規則相對零散,相關上位規則不夠統一。本細則制定的過程中,在中國證監會的統籌安排下,統一採用債券交易規則作為上位規則依據,並對重要條款如首日漲跌幅限制、申報價格範圍限制、最小价格變動單位等進行了統一。
三是急用先行,平穩過渡。考慮到可轉債交易機制的調整市場影響面較廣,技術改造環節較多,在充分的評估論證基礎上,優先對防範炒作最有效,同時對市場影響較小的機制進行優化。
增設“資金+經驗”准入要求 設置新老劃斷
上交所的《交易細則》和《適當性通知》主要有以下幾個要點:
一是明確漲跌幅限制。可轉債上市首日採取57.3%和-43.3%的漲跌幅機制,次日起引入20%的漲跌幅限制。
二是明確異常波動的標準。結合漲跌幅調整,增設了可轉債價格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標準,明確了異常波動、嚴重異常波動情況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義務。
三是明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在增設“2年交易經驗+10萬元資產量”的准入要求基礎上,設置新老劃斷安排,強化投資者保護,也確保存量投資者繼續參與不受影響。
四是新增特別標識。在可轉債最後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增加“Z”標識,向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五是根據債券交易規則對相關術語進行調整,如“競價交易”改為“匹配成交”。
加強防炒作力度 增加異常交易行為類型
深交所《交易細則》和《適當性通知》要點如下:
一是對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上市次日起設置20%漲跌幅價格限制,並結合漲跌幅調整,增設了可轉債交易異常波動、嚴重異常波動標準,明確了異常波動、嚴重異常波動情況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義務。
二是明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適當性要求,一方面對新參與投資者增設“2年交易經驗+10萬元資產量”的准入要求,強化投資者保護;另一方面,實施新老劃斷,明確存量投資者可繼續參與不受影響。
三是根據可轉債交易機制特點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了異常交易行為類型,進一步加強防炒作力度。
四是在可轉債最後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增加“Z”標識,向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五是做好與《債券交易規則》的銜接,將超過價格限制的可轉債申報處理方式由“暫存交易主機”調整為“無效申報”,與其他債券保持一致,並對部分文字表述進行調整。
據悉,滬深交易所本次《交易細則》的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