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 刪除“合理回報”相關條款

由 烏雅建義 發佈於 財經

教育部5月17日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情況。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會上了解到,此次修訂關於民辦學校支持與獎勵的內容,最大的調整是對照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刪除了“合理回報”相關條款,同時明確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財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別化扶持舉措,明確了“優先扶持辦學質量高、特色明顯、社會效益顯著的民辦學校”的導向。

修訂後的《實施條例》第七章規定,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税收優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税收優惠政策。

地方政府在制定閒置校園綜合利用方案時,應當考慮當地民辦教育發展需求。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供應土地,也可以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方式供應土地,土地出讓價款和租金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

縣級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施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務的需要,可以與民辦學校簽訂協議,以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其承擔相應教育任務。委託民辦學校承擔普惠性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任務的,應當根據當地相關教育階段的委託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採取政府補貼、以獎代補等方式鼓勵、支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保障教師待遇。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雷嘉

編輯/李曉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