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8日訊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周某茹、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期貨有限公司等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浙01民初2905號)。
原告周某茹稱,浙商證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李某路向周某茹描述證券市場投資前景,誇大投資收益,要求周某茹開户投資。周某茹應李某路要求向證券賬户對應的銀行賬户匯入了3000萬元,後李某路電話告知周某茹賬户爆倉,3000萬元僅剩下45萬元。
事發後,周某茹至浙商證券營業部打印交易賬單,發現周某茹賬户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賬户資金嚴重損失。
經法院查實,周某茹期貨賬户虧損金額2753.80萬元,法院酌情確定李某路承擔該損失70%的賠償責任,即1927.66萬元。
浙商證券原紀委書記操作他人期貨帳户 虧損2000餘萬
法院經審理查明,周某茹與李某路相識多年,李某路在2015年期間擔任浙商證券公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有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2015年4月13日,周某茹在李某路的陪同下,來到浙商證券總部,接受了金融期貨相關知識培訓和測試,填寫了開户申請表,並經浙商證券公司IB開户工作人員進行相關事項告知後在《期貨交易風險説明書》、《客户須知》、《期貨經紀合同》上簽名確認,同時還簽署了《密碼告知確認函》和《集中式銀期轉賬協議書》等。
4月14日,浙商期貨工作人員就開户事宜對周某茹進行電話回訪,周某茹對開户手續是其本人辦理、已有開户專員向其講解合同內容並揭示期貨交易風險等事項進行了確認。同日,周某茹向其證券賬户、期貨賬户共同綁定的銀行賬户匯入了3000萬元。4月15日,浙商期貨向周某茹發送手機短信,通知其申請的商品期貨賬户已開通,可交易商品期貨。4月17日,浙商期貨向周某茹發送手機短信,通知其申請的金融期貨賬户已開通,可交易金融期貨。
4月15日,李某路更改了周某茹期貨賬户的交易密碼,周某茹對此知情並予以認可;5月19日,李某路再次更改周某茹期貨賬户的交易密碼;6月30日,李某路在周某茹的要求下,將周某茹期貨賬户的交易密碼重新更改。本案庭審中,李某路和周某茹均認可:李某路自2005年開始為周某茹證券賬户進行操作,銀證轉賬和銀期轉賬的密碼相同。
自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間,李某路在周某茹的期貨賬户內頻繁操作交易。周某茹期貨賬户在5月19日的期末權益為2215.68萬元,6月29日的期末權益為45.04萬元。因賬户存在鉅額虧損,周某茹和李某路進行交涉,周某茹起草了《關於挽回損失計劃》一份,李某路在該文稿上進行修改,手寫了“操作失誤”、“願意承擔部分損失”等文字。
證監局曾對浙商證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周某茹還分別於2016年、2018年向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反映浙商證券公司、李某路涉嫌違法法規等問題。
2016年2月29日,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披露的《關於對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浙商證券原監事長李某路私下接受客户委託理財引發訴訟糾紛。上述行為反映出浙商證券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存在風險。
法院判決李某路承擔損失70%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周某茹自認從2005年起委託李某路操作其證券賬户進行交易且有贏利,後周某茹在李某路的全程陪同下開立期貨賬户,並在開户後同意李某路更改交易密碼,亦將銀期轉賬密碼設置成與銀證轉賬密碼一致,周某茹在2015年4月17日至5月19日期間登錄其期貨賬户達三十餘次,上述事實表明周某茹對李某路操作其期貨賬户進行交易是明知且認可的。故周某茹訴稱其未委託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與查明事實不符。
因李某路未經周某茹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碼,客觀上阻礙了周某茹即時瞭解和控制其期貨賬户的交易情況,且李某路修改密碼後擅自進行交易的行為造成了周某茹期貨賬户的鉅額虧損,侵害了周某茹的財產權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鑑於周某茹在李某路擅自修改密碼後未即時加以制止,其在防控自己賬户風險中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周某茹應自行承擔部分後果。
經查實,周某茹期貨賬户在2015年5月19日期初權益為2013.84萬元,當日入金785.00萬元,在2015年6月29日期末權益為45.04萬元,虧損金額2753.80萬元,法院酌情確定李某路承擔該損失70%的賠償責任,即1927.66萬元。周某茹要求李某路賠償該損失自2015年7月3日起貸款利息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李某路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周某茹損失1927.66萬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周某茹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83萬元,由周某茹負擔7.56萬元,李某路負擔14.27萬元。雙方當事人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到法院辦理訴訟費用的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