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華生物科技公司違法遭外匯局罰72萬 出口不收匯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8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渭匯檢罰[2020]1號)顯示,陝西港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港華生物科技公司”)存在出口不收匯的違法事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附件1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三章第十四條。

  2020年9月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渭南市中心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對其處以罰款72.34萬,並責令調回外匯。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港華生物科技公司是由陝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自主進出口經營權的香港獨資企業。公司成立於2015年4月29日,註冊資本為200萬美元,總部位於西安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沈志雄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大股東。

  相關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附件1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三章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捐贈項下進出口業務等外匯局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代理進口、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付匯、收匯。代理進口業務項下,委託方可憑委託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代理出口業務項下,代理方收匯後可憑委託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委託方,也可結匯將人民幣劃轉給委託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港華生物科技公司違法遭外匯局罰72萬 出口不收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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