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8月31日訊(記者 郭帥)安踏體育(HK:02020)25日晚間披露2020年中期業績公告,公司上半年實現營收146.69億元,同比減少1.0%;實現淨利潤16.58億元,同比減少28.6%。
中期業績披露的同時,安踏體育同步披露了旗下安踏品牌將終止延續了20年的批發分銷模式,轉為“直面消費者”模式的消息,上述轉型將首先從包括上海、重慶、浙江在內的11個地區開始嘗試,並將根據效果調整下一階段策略。
紡織服裝品牌管理專家、上海良棲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程偉雄認為:“其實安踏所謂轉型直面消費者的零售商模式只是撥亂反正而已,事實上安踏多年以來一直就是直面消費者的零售商模式,只是賬目報表不同而已,實際上安踏是絕對控股的;當然對於零售毛利而言增幅是必然的。”
FILA營收首超安踏 經營溢利率降至近4年最低
報告期內,安踏品牌業績全面下滑。其中,實現營收67.77億元,同比減少10.7%;實現毛利28.22億元,同比減少12.5%;實現經營溢利18.05億元,同比減少26.1%。安踏體育表示,安踏品牌業績變動主要因受疫情的影響主動取消批發客户的訂單,但電子商貿的增長抵銷了部分影響。
FILA品牌中國業務自2009年被安踏收購以來,營收持續增長,首度超過安踏品牌,成為公司新的業績支柱。其報告期實現營收71.52億元,同比增加9.4%;實現毛利50.40億元,同比增加7.9%;實現經營溢利17.66億元,同比下降6.8%。營收創新高的同時,利潤反同比下滑。
公告顯示,報告期內FILA分部毛利率為70.5%,安踏分部毛利率為41.6%。受益於FILA分部業績貢獻增加,公司整體毛利率上升0.7個百分點至56.8%。而公司整體經營溢利率同比則下降4.1個百分點至24.6%,達近四年半年報最低。
安踏體育表示,報告期內安踏分部和FILA分部經營溢利下降,主要是因應收貿易賬款虧損撥備及整體員工成本增加,導致經營開支比率上升。
店鋪數量方面,截至六月底,公司在中國大陸及海外共有安踏店(包括安踏兒童獨立店)10197家,2019年底為10516家,上半年淨減少319家;共有FILA店(包括FILA KIDS和FILAFUSION獨立店)1930家,2019年底為1951家,上半年淨減少21家。此外,還有145家DESCENTE店和155家KOLON SPORT店。
安踏品牌將由批發經銷轉為直營
值得注意的是,上半年業績披露的同時,安踏同步披露了旗下安踏品牌將由批發分銷模式轉型至直面消費者模式的消息。安踏體育表示,FILA品牌為公司累積了豐富的直營零售經驗,安踏品牌運營方式的轉變將有利於提高協同效益、提升運營效率、降低渠道成本、人才培養等。
安踏體育表示,第一階段,集團將在長春、長沙、成都、重慶、廣東、昆明、南京、上海、武漢、西安及浙江11個地區開展混合營運模式,並終止與地區分銷商的合作。集團將評估混合營運模式地區及其他仍然採用批發分銷模式地區的表現,以調整下一階段策略。
關於經銷和直營模式孰優孰劣的問題,程偉雄認為,“分銷和直營各有千秋,分銷利於品牌渠道快速發展,但品牌力、產品力必須足夠強大,這樣才能促進分銷商的積極性,對於品牌商而言批發毛利偏低,但庫存風險更低;而直營對於品牌商投入比較大,所有渠道的投入需要全部自身投入,但相對而言直營的零售毛利更高,庫存風險更大。”
將以自有資金購回經銷商存貨 曾被指和經銷商關係“曖昧”
針對上述轉型區域的分銷商,安踏集團表示,已於8月25日與之簽訂備忘錄,列明經營模式轉變的相關事項。包括收購分銷商店鋪部分資產,以及以不高於進價的價格購回分銷商存貨等。
而關於分銷商店鋪租約以及和店員的僱傭合約,安踏則表示,集團不會承擔任何負責。同時,集團將根據員工的過往表現等多項因素,決定某一地區的個別安踏品牌店將會由集團直接或是由加盟商來營運,以及有關員工是否適合新業務模式。
經銷商為何能接受安踏集團一刀切的轉型安排,並以“不高於進價”而非“原價”購回公司庫存商品?不適合新模式的經銷商店員如何處理?中國網財經記者嘗試就以上問題致電安踏體育。截至發稿,未收到回覆。
實際上,安踏和經銷商之間的關係曾飽受質疑。去年7月,知名沽空機構渾水接連發布五份針對安踏體育的沽空報告,指控“安踏秘密操縱27名分銷商,當中至少25名為一線分銷商,其數量佔到安踏總銷售額的70%上下。這些一級分銷商實則是安踏的子公司,但安踏通過分銷體系將這些子公司的成本成功拋離主體公司之外,從而欺詐性地提高其利潤率。”此後,安踏體育股價應聲大跌,經緊急停牌闢謠後才止跌。
公告顯示,本次受影響的安踏店鋪約有3500家,佔截至六月底安踏品牌店總數的35%。終止事項交易所涉的總金額約人民幣20億元,當中約80%至90%與安踏品牌產品銷售退回相關,安踏集團將以內部資源支付。
要求經銷商和員工簽訂新僱傭合同 律師稱“違約!”
而關於安踏體育單方面終止和經銷商合作、不對經銷商和店員的僱傭合約負責、要求店員重新簽訂新僱傭合約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記者諮詢了法律相關從業人士。
北京通商律師事務所王夢凡律師認為,“如果經銷商與安踏公司簽訂的經銷合同中,有關於回購經銷商產品以及員工處理相關問題的約定,應按照合同約定各自承擔責任,履行義務。如果經銷合同中沒有相關約定,我們認為安踏收回經銷商的分銷權屬於其單方面違約,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除應賠償經銷商直接損失外,還應賠償經銷商在正常情況下銷售安踏公司分銷產品的經營利潤損失。”
“我們認為安踏公司的回購價格應酌情考慮經銷商的實際經營利潤,而非全部以不高於原價的價格進行回購。同時,如果員工是與經銷商簽訂的勞動合同,那麼該員工與安踏之間並沒有建立勞動關係,我們認為安踏不需要直接對員工負責。但是由於本次分銷權的回收系安踏單方面作出的決定,經銷商本身不存在過錯,我們認為如果經銷商因此解除與員工勞動合同的話,安踏還是需要進行一定程度的賠償,”王律師表示。
關於安踏拒絕對經銷商和僱員之間的合同負責的問題,河北乾驥律師事務所趙英傑律師則認為:“安踏和經銷商之間是資產收購不是股權收購,兩者都是獨立的法人公司,安踏無權干涉經銷商的經營行為和內部問題,”趙律師表示,“員工是經銷商的員工,法律上安踏無權‘裁員’,實際上是通過業務來進行影響的,但這種要求經銷商可以不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