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消息稱,對國泰君安證券、中信證券等8家券商在中核融資租賃公司債券發行存在承銷費報價偏低的情況,啓動自律調查,以平息市場質疑。
券商用主動降低費用的方式招攬優質客户,一直是投行市場公開的秘密:一是市場處於賣方市場,僧多粥少,藍海競爭,提供服務的各方通過價格戰招攬業務;一是主動降費是一種典型的營銷策略,即券商對優質客户的一些低附加值業務進行低價承接,目的是建立好“捆綁”式聯繫,為今後承接優質客户的高附加值業務提供便利。這次中國證券業協會對8家券商啓動的自律調查,當屬後者。
從市場良性競爭角度看,通過大打價格戰競標優質客户資源的降維競爭,確實存在不正當競爭、破壞市場秩序之嫌。中國證券業協會啓動自律調查是清查可疑不正當競爭、破壞市場秩序行為之舉,也有助於還被調查企業的清白,淨化市場風氣,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
從企業營銷策略看,價格戰是一個降維競爭策略,反映該項業務處於紅海市場,市場競爭同質化嚴重,不同市場主體的服務水平拉不開,進而只能從價格上展開較量,主要拼的是誰的成本可承受能力更強。價格戰競爭對整個市場的傷害是很大的,會在整體上把市場越做越小,不利於行業創新發展,理論上應該是拼服務質量和水平,用高質量的服務來收攬客户的傾向偏好。
現實情況往往復雜,這次8大券商爭食中核融資租賃債券發行承銷權,即便是一種營銷策略,以通過低價承銷低附加值的業務,為今後承接高附加值業務打好地基,本質上也是一種價格戰,所不同的是這是一種二階段價格戰競爭策略,對市場的不利影響是明顯的,但願中國證券業協會啓動的自律調查能夠對此進行有效糾偏。
當然,如何認定相關企業存在違反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為?工作還需要做的更細一些,比如被譽為投行最嚴內控新規的《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中所規定的,證券公司在開展投資銀行類業務時,應當在綜合評估項目執行成本基礎上合理確定報價,證券公司應當在綜合考慮前端項目承做和後端項目管理基礎上合理測算、分配投資銀行類業務執行費用,保證足夠的費用投入,避免因費用不足影響業務質量。
違反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屬於行為傷害,針對的是行為的規範。《指引》中的評定依然沿用了“成本+利潤”的客觀評價標準,但是,什麼是綜合評估、什麼才算合理確定報價,怎麼才算保證足夠費用投入等等,這些屬於一事一議、一司一議的內容,作為行業自律組織和監管部門來説,很難確定什麼樣的報價才算合理報價,什麼樣的成本才算合理,畢竟每個公司的能力是不一樣的,這個報價在某個公司就可以覆蓋成本,但在另一家公司就無法覆蓋成本,特別是諸如通用型的債券、股權投行業務,對一些優質券商來説,已經完全標準化、流程化和規範化了,實際的邊際成本很低,第三方很難有效進行綜合評估確定其報價是否在合理的範圍內。
而用行業“平均成本+利潤”的概率統計手段來評定一家公司是否進行了不正當競爭,實際效果可能有限,很多時候甚至與其監測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樣,對市場秩序和良性競爭存在不利影響,如不利於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畢竟如果行業平均成本和利潤降不下來,“平均成本+利潤”的評定指標將會產生限優扶劣之虞。
為此,規範投行競爭,有必要對任何可能涉嫌破壞市場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發起自律調查,推動市場自律自治和市場主體的行為糾偏的同時,要不斷完善監管政策和市場行為規範指標,科學合理地訂立什麼是正當的市場行為,什麼是不正當的市場行為,以保護正當的市場行為,懲罰不正當的市場行為,從而為市場主體搭建基於負面清單管理的不正當行為指引體系,並逐漸淡化“平均成本+合理利潤”的傳統評價體系,推動投行競業以向善向上競爭為底色。
□劉曉忠(財經評論人)編輯 陳莉 校對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