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權轉讓的個税,不僅是轉讓方的事,更是受讓方的事!
案列
李總是甲公司的股東,原始投資額100萬元,控股100%,現在股權轉讓給王總,賣價300萬元。
請問: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需要繳納哪些税?個税的納税義務人是誰?個税的扣繳義務人是誰?若是王總未履行扣繳個税的義務,是否需要補繳個税?自然人股權轉讓,股權所在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繳義務?
答覆一
自然人股權轉讓繳納2種税:
1.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税。也就是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實行差額徵收。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税計税公式:
應納税所得額=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
應繳個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20%
2. 自然人股權轉讓,則按照產權轉移書據,轉讓雙方應當按照0.05%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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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財税【2019】13號文第三條,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可以在50%的税額幅度內減徵資源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税)、耕地佔用税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徵的對象是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在增值税中自然人也是比照小規模納税人來進行管理的。
答覆二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税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有代扣代繳股權轉讓所得税的法定義務。因此,李總屬於股權轉讓方,為個税的納税人,王總屬於股權受讓方,為個税的扣繳義務人。
答覆三
扣繳義務人有代扣代繳股權轉讓所得税的法定義務。也就是説,王總屬於股權受讓方,為個税的扣繳義務人。若是王總未履行扣繳個税的義務,是否需要補繳個税?
答覆:
不需要補繳,但是需要處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税款0.5倍-3倍罰款。
參考:
《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税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税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務機關向納税人追繳税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答覆四
股權轉讓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該是受讓人,股權所在的企業沒有代扣代繳義務。股權所在的企業要向税務機關報告股權變動情況。
參考: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第二十二條 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税基礎信息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