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陽太商村鎮銀行3宗違法遭罰90萬 貸款發放不審慎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0日訊銀 保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鹽城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鹽銀保監罰決字〔2020〕28號)顯示,江蘇射陽太商村鎮銀行存在以下3宗違法違規事實:部分貸款發放不審慎、未披露關聯交易情況、個別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鹽城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90萬元。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鹽銀保監罰決字〔2020〕29號)顯示,管益平對江蘇射陽太商村鎮銀行部分貸款發放不審慎、個別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負直接領導責任與主要審批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鹽城監管分局對其處以警告並處人民幣5萬元罰款。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鹽銀保監罰決字〔2020〕30號)顯示,汪鑫對江蘇射陽太商村鎮銀行未披露關聯交易情況負直接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鹽城監管分局對其處以警告並處人民幣5萬元罰款。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鹽銀保監罰決字〔2020〕31號)顯示,沙步罡對江蘇射陽太商村鎮銀行未披露關聯交易情況負直接經辦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鹽城監管分局對其處以警告。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管益平時任江蘇射陽太商村鎮銀行董事。2018年1月10日,中國銀監會鹽城監管分局關於馬芹梅等2人任職資格的批覆顯示,核准管益平江蘇射陽太商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職資格。
汪鑫時任江蘇射陽太商村鎮銀行行長助理。2019年9月16日,中國銀保監會鹽城監管分局關於茅海梅等2人任職資格的批覆顯示,核准汪鑫江蘇射陽太商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長助理任職資格。
江蘇射陽太商村鎮銀行成立於2010年10月27日,法定代表人為王建良,註冊資本為8640萬元人民幣。公司大股東為江蘇太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38.93%。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