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信用債的又一重磅監管文件出爐。12月28日,央行、發改委、證監會聯合發佈《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自明年5月1日實施。這也是繼建立債券市場統一執法機制、實現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信用評級互認、推動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等多項措施後,關於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的又一重要工作成果。
補短板 統一信披要求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辦法》共五章47條。從主要內容來看,《辦法》主要涵蓋了六大項內容。首先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強調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其次,統一了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及存續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髮行階段披露的文件內容、募集資金、企業內控制度等要求,以及存續期間的披露要件、披露頻率、披露時點等方面要求。例如,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披露上一年年度報告。債券存續期內,企業發生可能影響償債能力或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及時披露,並説明事項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同時細化了存續期重大事項認定及披露要求。結合新《證券法》,明確了22項重大事項類型和具體界定標準,其中包括:企業喪失對重要子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企業轉移債券清償義務,債券擔保情況發生變更,企業發生重大資產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報廢、無償劃轉以及重大投資行為或重大資產重組等,要求企業及時披露可能影響償債能力或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
此外,明確信息披露參與各方的責任。強化企業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主體責任,同時明確承銷機構、會計事務所、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職責;規範特殊狀態下的信息披露。結合市場最新發展情況,統一企業被託管、接管或進入破產程序,轉移債券清償義務、債券違約等多種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文件更正、變更、豁免的信息披露要求,彌補了此前這方面的信息披露短板。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辦法》強化了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法律責任。明確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內部各主體的責任,同時明確債券市場統一執法適用。
“《辦法》有助於化解信用債發行主體缺乏必要約束、市場缺乏透明度、評級質量不高、投資者難以合理風險定價等市場痛點。”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指出,《辦法》對發債公司強化監管和市場化約束,有助於幫助公司不斷提升內部經營管理水平,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同時,在信息披露規範、充分,定價合理後,也將使得信用債市場吸引力不斷增強。
蘇寧金融研究院宏觀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陶金則認為,三部門共同發佈《辦法》,確定了信用債發行的監管職責,強化了“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也一定程度上結束了信用債發行場所的爭論。
抓重點 加強投資者保護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此次發佈的《辦法》及附件內容中,44次提及投資者,此外在募集説明書中,還專設了“投資者保護機制”一章,披露了債券持有人會議機制、受託管理協議主要內容、違約情形、違約責任、債券違約救濟機制和處置程序等與投資者權益密切相關的內容。
例如,企業應當明確披露債券違約事件的定義、觸發條件、違約責任、應急事件及債券違約的救濟機制和處置程序、不可抗力、棄權、爭議解決機制等。企業應當披露債券持有人會議機制,包括觸發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的情形、會議召集與決策程序、決議生效條件以及債券持有人決議的效力範圍和其他重要事項等。
事實上,前段時間,華晨集團、永煤控股等相繼違約,引發債券市場連鎖反應。多位分析人士指出,債券市場的體制機制改革進程需要進一步加快,市場監督機制對潛在的信息披露違規、資產轉移甚至逃廢債等行為的規範能力也需要加強。
在陶金看來,此次《辦法》實施,解決了在債券市場迅速發展的背景下,如何通過制度手段進行風險控制的問題,債券發行規模日益擴張,債券違約風險也不可避免地持續積累,而這些違約事件中不少存在信披問題。
“之前,監管對信用債發行主體的信披要求低於股票融資的上市公司,這造成了信用債市場中大量定責和處罰的缺失,此背景下,嚴格和明確的關於信披追責和處理制度是必需的。”陶金稱,對債務主體更多信息的披露有助於市場對風險的及時識別,能夠很大程度上挽回投資者的損失,此外,規範特殊狀態下的信披制度,可進一步通過提前信披保護投資者利益。
周茂華同樣評價道,“公司信息準確、充分披露是投資人和信用評級機構有效定價的基礎,管理層此次出台《辦法》明確公司披露信息義務和相關規範的細化,增強信用債市場的透明度、規範性,有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公司信用類債券協調機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指出,通過統一和明確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質量,有助於增強市場透明度,完善市場約束機制,有助於強化投資者保護,有助於健全債券市場基礎性制度,推動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下一步 繼續推動規則統一
近年來,我國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快速發展,市場參與主體和產品不斷豐富,制度體系不斷完善,規模穩居全球第二,有力支持了實體經濟發展。
總體來看,此次《辦法》是完善債券市場基礎性制度的重要舉措,也是規範和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標準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利於提高債券市場信息披露質量和透明度,強化市場化約束,保障投資人合法權益。
“未來完善信用債市場建設,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信用債違約處置機制。”周茂華認為。
公司信用類債券協調機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公司信用類債券是企業直接融資的重要渠道,在服務實體經濟、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此次《辦法》發佈後,下一步,央行將會同相關部門繼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在國務院金融委的指導下,充分發揮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作用,繼續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規則統一,推進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提升債券市場法治化水平,助力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
北京商報記者 嶽品瑜 劉四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