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中證協發佈創業板IPO承銷規範

由 弓四清 發佈於 財經

  新華社上海7月21日電(記者 王紅)《上海證券報》21日刊發題為《中證協發佈創業板IPO承銷規範》的報道。文章稱,7月2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中證協)發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承銷規範》(下稱《承銷規範》),該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承銷規範》共16條,目的是規範證券公司承銷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承銷規範》規定,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承銷業務適用本規範。《承銷規範》中未作規定的,參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範》等規則執行。

  在發行定價方面,《承銷規範》對詢價定價、直接定價等定價方式作出具體要求。發行人通過網下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可以初步詢價後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在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後,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同時,發行數量2000萬股(份)以下且無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的發行價格,對應市盈率不得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已經或者同時境外發行的,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的發行價格不得超過發行人境外市場價格。

  若發行人尚未盈利,按照《承銷規範》要求,應當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對於採用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承銷規範》規定,主承銷商應當向網下投資者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報告的撰寫要求參照《關於進一步明確科創板投資價值研究報告要求的通知》等規則執行。

  此外,《承銷規範》還對主承銷商的責任作出具體規定。主承銷商應當做好網下投資者核查和監測工作,對於不符合條件或違反相關要求的投資者,主承銷商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承銷商及其從事承銷業務的人員違反規定的,中證協將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措施,並記入證監會、中證協誠信信息管理系統。

  據上海證券報記者瞭解,中證協將建立創業板證券首次公開發行與承銷觀察員機制,對創業板項目的路演、發行簿記、詢價等業務環節隨時選取進行現場觀察。同時,中證協還建立創業板發行承銷示範實踐推廣機制,收集發行承銷業務創新、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撰寫、路演推介等方面的示範實踐,履行相應程序後向行業推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