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發文做好創業板註冊制下再融資新舊銜接
6月19日下午,深交所發佈《關於做好創業板上市公司適用再融資簡易程序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就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適用再融資簡易程序做出進一步明確。
受訪投行人士稱,該《通知》主要針對規模不超過3億元且不超過最近一年末的淨資產20%這種情況,由於創業板公司大部分已經召開過2019年股東大會,如果嚴格按照新規則來執行的話,意味着大部分公司在今年內都無緣使用小額快速再融資。同時,該人士補充説,這主要是解決上市公司定增走小額簡易程序,再融資註冊制下新老政策的銜接問題。深交所主動優化機制,釋放監管温度,有利於釋放政策紅利。
首先,上市公司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確保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融資註冊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再融資審核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這是上市公司再融資適用簡易程序的首要條件。
其次,對於已發出召開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通知的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融資總額不超過3億元且不超過最近一年末淨資產20%的股票,該項授權在其2020年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日失效。上市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應當就《再融資註冊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事項通過相關決定。該條款規定的相關事項,至少應當包括: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定價方式或者價格區間;募集資金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已履行前述程序且不存在《再融資審核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最近一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或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適用簡易程序。
最後,《通知》強調,上市公司應當結合實際融資需求,合理確定融資規模,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用實用好資本市場融資工具。
上述投行人士強調,《通知》弱化了保薦人個體和退市風險警示的約束,是推進註冊制改革配套措施,也表達了支持實體經濟的初衷,同時,《通知》強調上市公司要合理使用融資工具,不能濫用簡易程序,監管無處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