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天眼APP訊 : 在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的相關業務規則落地後的一個星期,首批在審企業受理名單于6月22日晚間出爐。
深交所通過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發出創業板試點註冊制下首批33家申報企業的受理通知,招股説明書等相關文件同步在創業板發行上市審核信息公開網站披露。首批受理的33家在審企業,由18家保薦人保薦,其中首發企業32家、再融資企業1家。
首批企業正式受理,標誌着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實踐操作又邁出重要一步,而在首批在審企業受理名單出爐之後,也就意味着首輪審核問詢即將開始。
33家企業拔得頭籌
自6月15日起,深交所就開始接收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並一直持續到6月29日,前後共10個工作日,深交所在收到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進行核對,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而6月22日誕生的首批在審企業受理名單也正是基於上述時間安排。
從首批受理企業申報文件整體質量看,相關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提前謀劃、充分準備,認真按創業板試點註冊制相關要求製作、更新招股説明書及其他申請文件,內容格式齊備、符合要求,為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審核工作平穩有序銜接做出積極努力。
據瞭解,深交所對在審企業申請文件進行核對並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時,着重檢查申請文件的齊備性。深交所發現存在個別發行人遺漏報送更新後申請文件的情形,已及時提出補正要求。
深交所強調,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應嚴格對照相關規則要求,做好招股説明書等申請文件的製作,特別注意申請文件與中國證監會及深交所規定的文件目錄是否相符,確保申請文件齊備、規範,避免後續不必要的補正,提高申報工作效率。
審核問詢即將開始
首批在審企業受理名單出爐之後,也就意味着審核問詢即將開始。根據《關於創業板試點註冊制相關審核工作銜接安排的通知》,深交所將基於在審企業在中國證監會的審核順序和已有審核成果,按照註冊制審核程序和規則,開展審核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IPO上市審核規則,自受理發行上市審核文件之日起,深交所審核和中國證監會註冊的時間總計不超過三個月。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回覆問詢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且回覆問詢時間總計不超過3個月。
“這對於我們保薦人來説,註冊制之下的理念和過去有很大不同。”華南某券商投行部負責人説。
“比如,在原來的核準制之下,我們都秉承着‘少説為妙’的理念,在報送材料的時候,儘量少説,等着審核老師來問詢,現在就不一樣了,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我們告訴企業,一定要在首次申報時,將所有的問題通俗的説清楚,説明白,減少問詢的問題,減少審核時間,上市才更成功。”該投行部負責人説。
“原來問詢次數多的,甚至達到了6-7輪,而如果按照上述3個月時限計算,註冊制之下,一旦問詢超過3輪,時間就不可控了。”該負責人説。
另外,結合以往形成的分行業公司監管經驗,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將對創業板申報企業實施分行業審核,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可根據需要,就發行人業 務與技術相關的問題,向行業諮詢專 家庫中的專 家進行諮詢,並在審核問詢中予以參考。
“分行業來審核的好處是,審核老師會越來越懂企業,問詢也會更加有針對性。”上述負責人説。
券商加班加點準備材料
從6月30日起,深交所開始接收新申報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如果在審企業未能在上述10個工作日的期限內申報的,將被視為新申報企業。
對於新申報企業,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將按照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受理的先後順序審核,且不再享有在審企業“無需適用負面清單”的豁免權。
深交所提醒:尚未着手開展申報工作的在審企業和保薦人應注意相關時限要求。
“時間非常緊張,我們現在都特別忙,”國內一大型券商投行部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説,“我們既有存量在審企業的申報,也有6月30日提交新申報的企業,所以,10個工作日還是太緊迫了。”
在該負責人看來,從過去的核準制到現在的註冊制,審核思路、審核方式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感受最深的莫過於審核流程更加透明化、審核效率和結果可預期。
“我們之前輔導的很多企業負責人,在上會之前基本都處於忐忑不安的狀態,對於‘明天能否過會’心裏沒底,註冊制之後,我們在材料申報的時候,結果基本就可預期了。”該負責人説。
另外,根據上市審核規則,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實行電子化審核,從申請、受理到問詢、回覆等事項,都是通過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辦理。
“原來我們都要組個幾十人的團隊去報送材料,僅印刷都要大費周章,現在是線上一鍵提交,尤其是在目前疫情的狀態下,極大的提升了工作效率,節約社會資源。”該國內大型券商投行部負責人笑稱。
但與此同時,該負責人也表示,註冊制之後,對於證券從業人員更加強調責任意識,“比如,我們原來只管企業,現在不僅僅是企業的問題,一個招股書,500多頁,裏面要是出現明顯的錯誤或漏洞,我們的職業評價就會出現污點,所以,我們會更加謹慎,更加註重自己的聲譽。”
事實上,註冊制之下,中介機構承擔着“看門人”職責,對發行人信息披露進行把關。
據瞭解,下一步,深交所將着力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督促中介機構落實好信息核查驗證把關等各項職責,切實提升信息披露質量,促進形成主動合規、自我約束的行業生態,保障註冊制改革平穩、順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