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章程制訂定小細節“約定送達方式”,可以減少公司很多麻煩

由 夏侯依絲 發佈於 財經

  現代社會是一個地球村,公民在各國之間自由流動成了常態。尤其是,公司的股東出國流動的可能性更大。如果,公司董事會依據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召開股東會議,按常規方法通知股東,如何有效送達成了一個現實問題。此時,當有些股東身在國外時,電子送達是一個十分有效的方法。可是,電子送達方式通知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站在證據效力角度,如果事先約定不充分,則送達的合法性又會成問題。——解決此類問題有效辦法,就是直接在公司章程里約定董事會向股東送達通知的相關規則。

  諮詢事例

  諮詢者:“律師,我們幾位朋友在商議起草公司章程,可是碰到一個問題,就是我們的股東中有兩位時常旅居國外,如果按常規方法向其送達公司通知,會有及時送達的困難。有人説可以想辦法約定通知送達規則在公司章程裏。請問確實是這麼回事嗎?如果,可以約定,您有什麼指導意見?”

  律師:“在公司章程里約定通知送達規則,這是肯定可以的。我們通常的實務指導方法是:在公司章程裏專條約定公司通知送達規則,暨公司通知送達生效規則。一般約定兩類送方式:常規的送達方式是由股東書面指定聯繫地址與收件人;另一類由股東書面指定電子郵箱,或者還包括即時聊天工具送達方式。其中,我們推薦使用郵件送達方面,因為郵件送方式,當附件容量很小時,可以長期保存,證據效力強。”

  律師評析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法對於召開股東會議,當公司章程沒有約定時,需要提前十五天通知股東。而現代商業競爭中,當公司面對重要的商業決策時,十五天的通知時間有些過長。如果,公司章程裏沒有約定通知送達規則時,通知的送達時間至少要十五天,會影響到及時決策。基於此,許多有經驗的律師在指導公司制訂或修訂公司章程裏,一般會在公司章程裏增訂公司通知送達股東的條款,一般約定通知提前送達時間為不少於五天,以電子郵件送達為主要送方式。送達方式也不宜短於五天,如果這個時間太短,當有股東主張自己在國外時,三兩天難以回國參加股東會議,這在情理上會有問題。

  綜上,公司法務實踐中出現股東矛盾是十分常見的現象,需要召開股東會時書面通知無法送達,股東會難以召開,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治理。為此,建議公司章程裏規定通過郵件送達通知為主,短信、微信為輔等線上方式發送各類公司通知條款,這是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減少股東間紛爭的有效手段。

  湖南朝暉律師事務所吳躍飛律師 吳宏飛律師 肖標暉律師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