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亞金控私募基金違法遭責令改正 總經理高攀龍被罰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2日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網站於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3號)顯示,經查明,國亞金控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亞金控”)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國亞金控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履行約定的職責和義務,所發行的國亞金控-匯信2號、3號私募基金產品的交易、風控權限為趙某遲團隊實際控制,為其謀劃、執行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了便利,造成了嚴重後果以及惡劣的市場影響。

  湖南證監局發現,公司董事長楊某丹雖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並未實際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公司的日常管理及業務拓展等工作實際由其配偶公司總經理高鑫龍負責,因此,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公司時任總經理高鑫龍。

  湖南證監局認為,國亞金控、高鑫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依照《私募基金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國亞金控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對高鑫龍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國亞金控成立於2016年8月30日,註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楊丹丹為法定代表人,公司為蘇州極鏈數據科技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蘇州極鏈數據科技有限公司實控人、大股東、法定代表人為楊丹丹,持股比例99%。

  公司官網顯示,公司是一家成立於2016年,總部設於北京的證券投資類私募機構,註冊資金1億,實繳資金8000萬。目前在香港、上海、蘇州均設有分支機構。國亞金控控股太平洋保險經紀(北京)有限公司,公司將逐步收購或設立多項金融牌照,申請公募基金銷售牌照資質,股權類私募資質,創業投資類私募資質等佈局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

  《私募基金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私募基金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翫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基金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及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行為的,按照《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0〕3號

  當事人:國亞金控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亞金控”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陽區。

  當事人:高鑫龍,男,1989年5月出生,時任國亞金控總經理,住址:江蘇省蘇州市平江區。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國亞金控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國亞金控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履行約定的職責和義務,所發行的國亞金控-匯信2號、3號私募基金產品的交易、風控權限為趙某遲團隊實際控制,為其謀劃、執行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了便利,造成了嚴重後果以及惡劣的市場影響。

  公司董事長楊某丹雖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並未實際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公司的日常管理及業務拓展等工作實際由其配偶公司總經理高鑫龍負責,因此,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公司時任總經理高鑫龍。

  以上事實,有相關合同、證券賬户資料、交易數據、電子設備查勘筆錄以及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國亞金控、高鑫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依照《私募基金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局決定:

  一、對國亞金控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二、對高鑫龍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證監局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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