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導報記者 戴嶽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官網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下稱《修改建議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也就意味着,自1995年實施,經歷2003年大幅修訂、2015年微幅調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下稱《商業銀行法》)將再迎大修。
相較九章95條的現行《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共十一章127條。《修改建議稿》新設、充實了4個章節,分別涵蓋公司治理、資本與風險管理、客户權益保護、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
經濟導報記者注意到,《修改建議稿》對適用範圍進行了延展,從商業銀行拓展到商業銀行和從事類商業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
在《修改建議稿》第二條中,商業銀行是指“包括全國性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立的村鎮銀行等其他類型商業銀行”。這是村鎮銀行首次被納入該法律適用範疇,也為未來出現的新型商業銀行預留法律空間。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表示,近年來,村鎮銀行暴露不少問題,作為服務三農、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的主力軍,有必要加強監管,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此外,《修改建議稿》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辦理本法規定的商業銀行業務的,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對於註冊資本,《修改建議稿》也做了調整。股份制商業銀行設立的註冊資本金為100億元,較2015年提高了10倍;城商行的註冊資本金為10億元,較2015年提高10倍;農商行註冊資本金為1億元,較2015年提高2倍。
經濟導報記者注意到,《修改建議稿》對跨區域經營明確規定,未經批准,城商行和農商行、村鎮銀行不得跨區域經營,確立區域銀行服務區域經濟的定位。
“受影響比較大的可能是部分城農商行開展的互聯網貸款業務,7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應主要服務於當地客户,審慎開展跨註冊地轄區業務。”一位金融行業資深人士表示,“其實,地方法人銀行開展的互聯網貸款業務在實操上很難只服務當地客户。”
值得注意的是,在存貸款方面,《修改建議稿》提出,商業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可以與客户自主協商確定存貸款利率。事實上,民間借貸新規發佈後,金融機構是否也適用民間借貸上限LPR4倍的話題一直有所爭議。按照此前的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但近期備受矚目幾例金融機構借款糾紛案中法院均已參照4倍LPR來進行判決。
“部分地方法院以4倍LPR約束商業銀行借貸行為是完全錯誤的。《修改建議稿》充分體現了利率市場化的方向與原則,希望修改後的《商業銀行法》儘快公佈實施。”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