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銀保監會嚴格規範約束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

由 俎巧玲 發佈於 財經

  新華社北京10月15日電 《中國證券報》15日刊發文章《銀保監會嚴格規範約束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文章稱,銀保監會網站10月14日消息,銀保監會制定《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辦法》明確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利用持牌機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參加股東大會、用股權為非關聯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等。

  對於大股東的認定標準,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主要從持股比例、對金融機構的影響等角度對大股東進行認定。其中,持股比例標準根據各類銀行保險機構的股權結構集中度分為15%、10%兩檔,實際持股最多的股東也認定為大股東。對金融機構的影響則是以提名董事數量和董事會意見為認定標準。

  (資料圖,新華社發)

  《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辦法》的法律依據、適用對象和大股東認定標準,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進行監管。

  二是嚴格規範約束大股東行為,明確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利用持牌機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參加股東大會、用股權為非關聯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等。

  三是進一步強化大股東責任義務,要求大股東認真學習瞭解監管規定和政策,配合開展關聯交易動態管理,制定完善內部工作程序,支持資本不足、風險較大的銀行保險機構減少或不進行現金分紅等。

  四是統一銀行保險機構的監管標準,明確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的大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禁止銀行保險機構購買大股東非公開發行的債券或為其提供擔保、與大股東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等。

  五是壓實銀行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辦法》細化了股權管理要求和流程,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制定大股東權利義務清單和負面行為清單,要求其定期核實掌握大股東信息,每年對大股東開展評估並進行通報,對濫用股東權利給銀行保險機構造成損失的大股東,要依法追償,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該負責人稱,《辦法》相關規定旨在防範大股東通過違規方式干預公司經營。對大股東在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規定範圍內,通過公司治理程序正當行使的股東權利,如按《公司法》規定行使知情權、建議和質詢權、股東(大)會參會權和表決權等,監管部門均予以支持和鼓勵。(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