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7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青島證監局發佈《關於對青島寶菲特投資諮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公告顯示,青島寶菲特投資諮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菲特投資)存在以下問題:
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到位。公司私募基金產品的部分投資者其資產證明或收入證明不足以證明該投資者為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
二、未按合同約定向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部分私募基金產品向投資者實際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與基金合同約定方式不符;部分私募基金產品信息披露時間晚於基金合同約定時間。
三、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公司未按照協議約定妥善處理個別已到期產品;部分私募基金產品年度審計報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十一、十二、二十四條的規定。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青島證監局現對寶菲特投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青島寶菲特投資諮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青島寶菲特投資諮詢管理有限公司:
根據工作安排,我局對你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到位。你公司私募基金產品的部分投資者其資產證明或收入證明不足以證明該投資者為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
二、未按合同約定向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你公司部分私募基金產品向投資者實際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與基金合同約定方式不符;部分私募基金產品信息披露時間晚於基金合同約定時間。
三、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你公司未按照協議約定妥善處理個別已到期產品;部分私募基金產品年度審計報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十一、十二、二十四條的規定。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現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合規運作水平。
如你公司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