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飛尼迪三胞投資收警示函 私募未定期更新管理人信息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6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福江蘇管局網站公佈了關於對南京英飛尼迪三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英飛尼迪三胞投資)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文號〔2021〕152號)。 

  江蘇證監局對英飛尼迪三胞投資私募基金業務開展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英飛尼迪三胞投資未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英飛尼迪三胞投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英飛尼迪三胞投資的大股東是三胞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 

  相關法規: 

  《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南京英飛尼迪三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南京英飛尼迪三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對你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你公司未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合規管理,依法合規開展私募基金業務。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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